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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美三国法官同审“家庭暴力”案的启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9:08

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在法庭上都可能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美国法律认为,如果没有告知这个权利,那么嫌疑人在警察的高压态势下,尽管可能没有被采取强迫办法,也很难保证其供词是完全真实可信的。

  德国法律也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并在实践中普遍应用。但在我国沉默权只是法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在司法实务中口供依然是重要的证据。

  (三)关于辩诉交易

  在德国和美国的庭审演示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被告人和律师交谈时律师都会告诉他:“你如果承认自己有罪的话,可以减轻处罚。”这在美国称为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意味着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之间可以达成这样的协议:只要被告人承认有罪,甚至不用开庭,就可以减轻罪罚。当然被告人不能受到强迫而与公诉方达成“交易”。辩诉交易使大多数案件用不着开庭审理,从而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据美国法官介绍,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这种辩诉交易而完成的,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而在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实行辩诉交易制度,但诉讼成本过高,简易程度范围过窄等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反思。

  (四)关于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是德国和美国法律规定的对人证的重要质证方式。这种质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体现该国的诉讼模式。在美国的庭审演示中,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人证进行了精采的交叉询问。在询问中对方不断地提出“反对”意见而由法官裁定是否可以继续询问。案件在控辩双方不断的交叉询问中把庭审不断推向深入,并使案件事实逐渐清晰,进而由此而影响陪审团。虽然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交叉询问制度,但据德国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几乎都是采用法官询问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从这次德国的庭审演示中可以看到,对证据的质证几乎都由法官主宰,法官不断地向人证提出问题从而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与美国完全的由当事人主宰庭审的当事入主义模式相比,德国给我们清晰的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印象。

  而我国的庭审中,在很大程度上是融两种模式于一体,采取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同时,仍保留了纠问式的某些痕迹。这应该说反映了两大模式有不断融合的趋向。

  (五)关于审判模式

  通过庭审演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德国采用的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而美国则采取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以前我国在审判方式上推行的是德国式的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近些年随着司法改革借鉴和学习了英美法系的一些优点,目前我们在审判方式上正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阶段但倾向于大陆法系。德国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和美国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各有特点,我国和德国法官既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负责,又要对适用的法律负责。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认定案件时,由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只能根据陪审团的认定来具体量刑或宣告当庭释放,事实上美国的法官更像一个消极的仲裁人;美国法庭的控辩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都有权向被告人、证人直接发问和进行交叉询问。而我国和德国的法庭,控辩双方须经首席法官或审判长许可才可发问。

  美国法官在法庭审判中不积极主动地调查核实案情,而德国以首席法官的讯问或询问为法庭调查的主要方面。在我国的法庭调查中,法官在必要时也可随时发问。总体上看,大陆法系的法庭审判崇尚实体真实,而英美法系更崇尚程序公正。因此,有人戏说,对于当事人而言, “有罪的人愿意在美国法庭接受审判,无罪的人愿意在德国法庭接受审判。”这不能不说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及漏隙,我国现在的审判改革恰恰趋向于追求两者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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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中德美三国法官同审“家庭暴力”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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