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需要象现代商务中的经营活动一样: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和信息处理技术。面对1700万件案件和不断增加的等待处理的案件,不可能采取简单地增加工作人员的办法去实现缴扣计划。常规的案件必须批量地进行处理。
过去的子女抚养费执行系统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各个案件分开单独处理,一段时间处理一件案件。这种办法是按照传统的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模式发展起来的,在这个程式中,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有赖于个人按照必要的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无论原告或委托律师必须向法庭递交起诉书,等待判决结果。但随着单亲父母数量的急剧增长,这种低效的处理方法已经不能满足迅速增长的需求。大部分案件处于部分的或完全得不到支付的境地,只有那些能够雇得起律师、比较富裕父母的需要才能够得到满足。大多数人没有经济能力获得法律的帮助,对穷人的法律援助从来都是微乎其微的。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检察官把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作为福利案件予以优先处理。一些监护父母不得不向私人缴扣机构寻求帮助,尽管这些机构收取的费用高达缴扣费的40%.近十年来,越来越多的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专家,开始意识到要满足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服务的要求,只有对同类案件实行统一处理。
同类案件的处理包括两个步骤:(1)将未交抚养费的义务人的帐单与其财产和收入的记录进行核查;(2)从义务人处扣除与所欠子女抚养费相等的薪金和必要的财产。第一个步骤需要获得信息,第二个步骤需要用自动控制的手段,即对有薪金收入的义务人实施工资扣留,对有财产的义务人行使扣押权。
依据现行法律,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本身就是合法的裁决。因此,该法案规定,对没有交付子女抚养费的债务可依法行使扣押权,而且扣押权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实施。这两项规定使子女抚养代理机构有权对拖欠子女抚养费的财产行使扣押权,而不需要在发出扣押令前获得法院的判决或扣押令。扣押的手段包括:税款返还折抵,吊销各类执照,查封银行帐户,扣押政府发放的福利金,中奖彩票以及其他不受法律豁免的财产。各州在行使扣押权无须通过司法程序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制定适合本州的规定。
扣押权还可跨州缴扣子女抚养费。根据该法案,各州必须给予其它州的扣押权以相同的信任和支持,而无需在该州另行登记。对跨州案件,各州必须在接到其它州要求帮助的请求后,5天内协助实行扣押。(注:该法第323和368条。)在大多数案件中,银行存款可能是最快、最容易得到的扣押品。
(三)统一登记、统一缴扣和统一支付
根据该法案第323条的规定,各州对子女抚养费的裁决须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缴扣和统一支付。
州子女抚养费裁决统一登记处,是保存当前的所有子女抚养费裁决记录的部门。在现行系统中各个案件是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或法院经手的,因而,难以通过已有的记录去确定哪些案件是已经处理过的。这个由州统一登记的规定,正是针对现行系统中各种记录相对分散而制定的。由州案件登记处摘取出的基本信息(姓名、社会保险号码和案卷鉴定)将被送往联邦案卷登记处与全国新雇工名录和其它信息资源进行对照核查。州子女抚养费裁决统一登记处还要与其它要求协作的州的缴付中心和支付单位协同工作。
统一缴扣和统一支付系统是由一个单一的自动化中心管理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系统。它有很多的潜在的优势。最为突出的优点是效率高,因为在交付和分发的整个过程中均使用自动控制系统。它也使雇主在交付扣留款时的手续变得简便易行,他们只须按要求把所有扣除的抚养费送往或寄到同一地方即可。并且这一系统还可保证其交付和分发过程的准确性,而整个过程仅在一天内即可完成。
统一缴扣和统一支付系统与统一登记中心的共同作用,既可对抚养费的支付实施监督,又便于立刻查找有关案件的记录。由此,简化了处理同类案件的程序(计算机核对资料、行使扣押权、查封银行帐户、扣留失业补助金和工作人员补助金以及其它州政府分发的福利金),保证了较好的支付记录和较高的征收金额。(注:各州的统一缴扣、统一支付的实践证明了该系统的简便易行和高效准确。)那些在跟踪征收和分配上花费时间的社区一级的子女抚养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现在可以把精力集中在其它有关子女抚养费的事务上,比如那些剩余的不适宜用同类案件的处理手段处理的案件。
该法案在子女抚养政策方面的变革是非常巨大的。父权认定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父权认定率将会继续上升。更强有力的强制执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手段将成为法则。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也从自由决定型变为强迫型的自动执行程序。其结果将带来缴扣资金的急剧增长,这将对数百万的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及其子女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
夏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