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均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2003年7月30日民政部再次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修改,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新的条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权为指导思想,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充分张扬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自己决定权等私权自治理念。”夏吟兰说。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各地陆续探索推出了宣誓结婚制度。
【完善】宣誓制度亟待立法确认
“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今后,无论贫穷与富有,健康与疾病,我们都患难与共,风雨同舟,携手度过未来人生。”
这是云南省昆明市新人们在结婚宣誓时的誓词。
在昆明市,新人登记结婚时会在《婚礼进行曲》的伴奏下,缓步走上颁证台,在庄严的国徽和国旗下宣誓,随后接过颁证人颁发的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云南省民政厅2003年开始提出的一项新要求。该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等几项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省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实行婚姻登记颁证仪式。要通过颁证仪式,使结婚当事人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庄严和神圣,更加明确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家庭的平等、和睦、美满、幸福打下坚实的基础。
按这一通知要求,颁证仪式上,婚姻登记人员要向结婚当事人提出婚姻法中“你们是否是自愿结婚”等五个问题,得到确定的回答后,当事人双方签字、宣誓,然后颁发结婚证书。
但已在一些地方实行多年的结婚宣誓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却一直没有规定。
“结婚宣誓等制度,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确认,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结婚形式要件方面的规定,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吴国平教授提出。
“宣誓体现的是当事人对婚姻的一种承诺,包括婚姻义务和婚姻责任的承诺,这是从制度层面上建立起对人人诚信守法的尊重和信赖的有力措施。”吴国平认为,一方面,结婚宣誓简化了婚姻登记手续,取代了过去由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不合理做法,符合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个人生活的干预正逐渐减少的趋势,并使个人的隐私得到更多的尊重,方便当事人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颁证仪式给人以庄重神圣的感觉,能让当事人双方都树立起一种责任心,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共同对自己的婚姻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后果,并会给当事人一生留下美好的回忆,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建议】结婚公告制度写入法律
与宣誓结婚制度相类似,许多婚姻法专家建议,在将来修订婚姻法时,应引入结婚公告制度。
结婚公告制度,即在当事人正式结婚前一周或两周,把两人结婚的消息公告出来,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即可正式结婚。
“应在婚姻法‘结婚制度’一章中增补结婚公告制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苇建议。
据了解,结婚公告制度在国外早已有之,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中对此就有所规定。目前,意大利、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均规定了结婚公告或通告制度。其中《瑞士民法典》规定:“婚约人应在身份官员处陈报其对婚姻的允诺,以进行公告。”、“公告由婚约人双方住所所在地及原籍所在地的身份官员办理。”
“结婚公告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审查、监督婚姻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障碍的功能,这对保障婚姻成立的合法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吴国平教授认为。
早在2001年讨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时,就有专家建议应当设立结婚公告制度。但当时对此有不同看法。由于种种原因,婚姻法修正案没有规定这一制度。
“建立结婚公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登记的质量和公信力,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发生。”吴国平教授说,通过结婚公告,一方面将当事人的结婚信息公之于众,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结婚行为的关怀和支持,增强了结婚审查的效力,并有利于发挥社会对婚姻成立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当事人认真慎重地对待结婚问题,防止当事人隐瞒有关结婚事宜中的障碍,有利于防止草率结婚和假婚、骗婚、重婚行为的发生,从法律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公告制度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如何设计?“可以参考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立法研究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原文链接:专家建议结婚宣誓和公告制度引入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