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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结婚宣誓和公告制度引入婚姻法
作者:陈丽平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15 0:36:56

庭法(草案)》中对结婚公告制度的设计。”吴国平教授认为。

  据了解,这一草案对结婚公告制度设计的内容包括: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当在该机关设置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依法认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在结婚公告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婚姻登记的决定;

  ———对于结婚公告有异议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论分别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准予或不准予婚姻登记决定的决定;

  ———当事人如果认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恶意的婚姻异议,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吴国平还建议,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便民原则”,对结婚公告实行免费公告的办法,避免增加婚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对公告机关的范围予以适当放宽,除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外,还可以考虑由婚姻登记机关授权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结婚公告,这样既方便了婚姻当事人,也能够切实发挥结婚公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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