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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专家完全解读新婚姻法第一部司法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0:56

一方探望孩子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离婚时另一方给付生活困难帮助费

  新婚姻法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定义为“依靠个人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

  这条虽体现对弱者关怀,但适用对象范围太窄,须特别困难的人才能享受到帮助。中国目前没有离异夫妻扶养费的给付制度,这种生活困难帮助费又是离婚时一次性给付,只能解决离婚时的暂时困难,这对弱者的救济还是很不够的。

  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肯定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过错赔偿的案子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虐待等除外,可能会因身体上的伤害出现医疗费等物质损失),一方对婚姻不忠,给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承认精神损害,那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就很虚伪。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但是仍然会有麻烦。外国法将不同的精神损害情况分类列出计算公式,能计算出精确的数额,但是我们只是大概齐有个幅度。虽然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上我们进步很快,与日本、台湾比起来已经不差,但与西方法律比,还有差距。

  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进行了三个限定:提出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因为有的国家子女也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只有确实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赔,未离成婚或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过错赔偿;无过错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过错赔偿,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或者“二奶”。

  有学者提出,由于一方有过错,离不离婚实际已经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就是不要求离婚或没离成婚,也应该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害,一方面是对有过错者的惩罚;另一方面是对无过错者所受伤害的“填补”。现行婚姻法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另外,有些夫妻实行分产制,赔偿就不再是把钱从这个口袋掏到另一个口袋,不离婚的过错赔偿也是有必要的。

  法官书面告知过错赔偿权利义务

  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有关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司法解释这条规定强化了法官的责任,确保打离婚官司的人都知道自己有向过错方提起赔偿的权利。

  离婚后还可以再次请求分割财产

  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等侵权行为之次日起计算。给出两年调查取证的时间,对弱者很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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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婚姻法专家完全解读新婚姻法第一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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