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对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思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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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1:08 |
律调整,重要的依据就是配偶权理论,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同居义务和夫妻忠实义务,婚姻的缔结就意味着对这些基本义务的接受。一般意义上,当夫妻一方违背这些义务时一方面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觉的调适、改过而矫正,是婚姻关系得以继续和发展,法律也无须干预,从这个意义上,夫妻同居和忠实等义务是具有道德上意义的;而如果一方违背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从根本上动摇了婚姻关系的存续基础,使婚姻关系走向破裂,那么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就是对对方的严重侵害,而第三者实际上是构成了对配偶权的共同侵权。从理论上讲,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又与其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如果并不为他人所知,只能归道德调整,如果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有配偶的一方的配偶因此而受到精神伤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但这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境地,即如果要对第三者进行制裁,那么与其发生婚外性关系的夫妻一方也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婚内赔偿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15]具体操作是很难实现的,这样实际上就产生了一个不公平的现象,即同样是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夫妻有过错方只要不离婚就很难追究责任,而第三者却被一律追究责任,从而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如果不惩罚第三者,受到伤害的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正是如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中,法律对第三者的惩罚,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由于第三者的出现使原有的美满的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情形下,对第三者进行惩罚,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法律惩罚第三者就是不可取的,也不能表明第三者问题只是道德调整的范围,实际上对第三者有条件的惩罚是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制的相应变革,对第三者的法律调整会更加有力。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99
[2] 梁治平: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A]. 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C].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
[3] 杨光: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立法价值评价[J]. 当代法学,2000(5)43-45
[4] 邱仁宗:法律道德主义的残酷与虚伪[A];林猛: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A];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立法观批判[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12-29
[5] 李银河:在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110
[6] 马强:试论配偶权[J]. 法学论坛. 2000(2)49~57 ;尹海文: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J]. 怀化师专学报2000(3). 32-35;史浩明: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A] 学术论坛. 2001(2)33-36;法律如何维系配偶间的忠实——关于“配偶权”的三种不同观点:范愉:并非为了制裁“第三者”[N] ,吴高臣:“历史倒退”之说难以成立[N]周孝正:“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N]. 北京日报. 2000.4.17;王红: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与道德思考[N]. 东方1999(3). 9;杨立新:关于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A],蒋月:夫妻有相互忠实义务[A],何俊萍:配偶权不容侵犯[A],吕春华:立法惩罚第三者势在必行[A]李银河 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259-283
[7] 张文显:法理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49-451
[8]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71
[9]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71
[10]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70 ;竹立家:道德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 136
[11] 信春鹰:感情不能靠法律治理[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81
[12] 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J]. 法学评论 2001(1). 110
[13] 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立法观批判[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25-26
[14] 苏力:冷眼看婚姻[A]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37
[15] 我国的现实条件是,夫妻财产制不是很健全,绝大多数的家庭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虽然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现实中还比较少见。这样,夫妻之间的财产在离婚之前就没有区分的意义,婚内赔偿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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