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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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5:13 |
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 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 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 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 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遗弃,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且大多存在对共同财产不知 情现象,存在举证不能情况,这就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调查、收集财产证据, 正确分割财产,并加大对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严惩以霸占、规避共同财产为主 要目的的过错方。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笔者认为正确、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赔偿。赔 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它是以财产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财 产为外在形式,但绝不等于财产分割。这一点有必要在审判中分别清楚。在赔偿 的方式上,也不仅仅只是赔偿损失一种,还可以同时适用其它民事责任方式,如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五、忠实原则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渗透
在婚姻法总则中规定了忠实原则,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是配 偶权的一个重要要求,也是婚姻存在、延续的基础之一。它要求配偶双方忠于爱 情,诚实互信,相互扶助。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主要表现为感情的专一性、性的专 一性以及言行的诚实性。在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行为中,除了家庭暴力,其 他基本都可以归结于违反忠实原则的行为。特别是重婚、同居,是典型的违背忠 实原则的行为。
严格地说,离婚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 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 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但四十六条以示例的方式对众多的过 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瑕疵。这种将其它过错行为推归于道德调整的限制不仅在理论 上缺乏说服力,在现实生活中也缺乏相应的支撑。比如通奸,就是一个很典型的 问题。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 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 晓,它在本质上是不公开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通奸与重婚、同居的根本区 别就在于它是隐秘的、一般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不希求夫妻名分和配偶权利、义 务。而它们在侵害配偶权方面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 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而且 它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直接理由。通奸这一违背忠实原则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 第一,它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名誉权,特别是通奸行为被公开以后,会使配偶另一 方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第二,它可以造成配偶一方财产和 精神损失。由于通奸的隐秘性,通奸者一般不会张扬地给另一方大量的生活费用 和生活、生产物资,因而它在财产上给配偶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并非没有), 但因其是隐秘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其对另一方在精神上的打击更强烈、更 突出,造成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第三,通奸违反了婚姻忠实原则。通奸与重婚、 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隐秘行为,这一点与偷窃和抢 劫非常类似。若因为是隐秘行为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偷窃行为似乎也可以 免除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违背忠实原则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 应当灵活使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重大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其他过错 行为,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忠实原则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当渗透, 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体现裁判的公正性。对于通奸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提起赔偿请求,并在处理上应与重婚、同居一样依照损害的实际后果判决通奸一 方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
1 、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法制日报 2000 年07月13日
2 、李 平二十年全国离婚案件情况简析人民法院报 2000 年10月3 日
3 、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法制日报 2000 年07月13日
4 、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检察日报正义网 2001 年5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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