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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效力的几点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5:50

述,笔者认为,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对婚姻效力:其一,应坚持不告不理原则,不宜在离婚案件中宣告婚姻无效。其二,当事人请求宣告其婚姻无效,凡1981年1月1日之后登记而结婚登记未撤销的,不能予以宣告。其三,1981年1月1日之后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在一年内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未撤销的,亦不能迳行判决撤销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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