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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3:10

  [84]继兄弟姐妹间互享继承权也以形成扶养关系为条件。

  [85]李复甸:《夫妻、父子母女怎鉴定?-论两岸身份法之法律适用问题》,载于http://www.chinabiz.org.tw/maz/InvCina/199507-017/199507-100.html

  [86]某种程度上,《台湾地区民法典》1144条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维护封建夫权和限制寡妇改嫁的。因为在群众的习惯上,妻子死亡,其所遗财产娘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绝少提出与丈夫共同分析遗产的,故实际上妻子死后所遗财产全部是由他的丈夫所继承。但在相反的情况下,丈夫死了,在没有其他继承人时,丈夫家的兄弟姊妹、祖父母等都有可能与他共同分析遗产。这样的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妇女的继承权。在旧社会内,甚至为了限制寡妇的继承权和携产出嫁,家族中甚至有强迫过继的恶习,这些都是封建家庭、男系中心社会的继承法的反映,也是我们继承法所坚决反对的。配偶是被继承人家庭的重要成员,经济上的联系比其他人更为密切,假如不固定在一个顺序,容易产生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子女、父母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便由配偶与被继承人经济联系不很密切的兄弟姊妹共同继承,虽然也可以规定彼此间继承份额的不同,但是终究不很合理。参见《关于继承问题向彭真同志的报告》(1956年9月27日),载于何勤华李秀清 陈颐编:《新中国民法草案总览》(中卷),456页。

  [87] 陈棋炎 郭振恭 黄宗乐:《民法继承新论》,48页注2,台北,三民书局,2001。

  [88]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89] 陈棋炎 郭振恭 黄宗乐:《民法继承新论》,34-35页,台北,三民书局,2001。

  [90] 概括主义并不绝对排斥特殊主义,如《台湾地区民法典》除在总则统一规定胎儿的能力外,其第1166条又对遗产分割中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殊规定:胎儿为继承人时,非保留其应继分,他继承人不得分割遗产。胎儿关于遗产之分割,以其母为代理人。

  [91]大陆《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92]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40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93] 郭明瑞 房绍坤 关涛:《继承法研究》,7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史尚宽:《继承法论》,8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4]戴炎辉、戴东雄:《中国继承法》,58-59页,台北,作者自版,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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