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释义(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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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5:55 |
近亲属、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有关的单位和组织三种。<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终止。
2.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体的养育、管教和 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制度。现代亲权以保护抚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不仅表现为权利,而且更多地表现为义务。各国亲权制度的内容不尽相同。我国台湾地区的亲权制度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亲权人、亲权的对象、亲权的内容、亲权的终止和亲权的消灭。婚生子女之亲权人是:父母均健在且处于正常婚姻状态的,父母均为亲权人;父母一方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时,或者因受禁治产宣告或被停止亲权等法律上障碍和下落不明或长期不在等事实上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离婚时,在两愿离婚,除另有约定外,父亲为单独亲权人,而在判决离婚,除另有约定外,父亲为单独亲权人,但法院可以酌定亲权人;离婚后单独侵权人死亡时,他方的亲权复活。服从亲权的子女以未成年子女为限,不过未成年子女缔结有效婚姻关系后原则上就不再服从亲权,但下列行为仍应该服从亲权: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未成年子女缔结、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惩戒权。
亲权的内容可以分为对于子女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和对于子女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1)对于子女身份上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教养权,保护是指预防和排除危害,教养是指教导养育子女;第二,居所指定权,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住所为住所;第三,子女交还请求权,其要件有:须亲权人的保护教养权被第三人侵害,尤其是子女被掠夺或抑留,且交还子女的请求为亲权的适当行使,而非亲权滥用,且须子女非出自其自由意思而居住于第三人的住所;第四,惩戒权,惩戒,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施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以匡正其非行并使其改过自新;第五,子女身份上行为的同意权和代理权。(2)对于子女财产上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法上的法定代理权,在未成年人未满7周岁时,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在未成年人已满7周岁,也可代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第二,财产法上的同意权,是指在未成年子女已满7周岁且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时,其所为的财产上行为,除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以外,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第三,对于子女的特有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特有财产,是指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途径所取得的财产,管理,是指财产的保存、利用、改良行为。
亲权的行使原则上由父母共同行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原则上由父母共同负担,不能共同负担时由有能力者负担。当父母滥用对于子女的亲权时,首先允许最近的尊亲属或亲属会议纠正,纠正无效时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权利的全部或一部。
亲权的消灭。亲权的绝对消灭原因有:子女死亡;子女成年;子女结婚。相对消灭原因有:亲权人死亡;父母均不能行使亲权;收养关系终‘厂。
关于亲权与监护的关系有两种立法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设有亲权制度,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才设立监护人;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并未明确设立亲权制度,亲权与监护不分。从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内容上看我国倾向于后一种立法。
3.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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