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法律法规 >> 正文

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回当事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7:02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但这个收费标准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任何“搭车收费”、“乱收费”的现象都是坚决不允许的,新条例专门为此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此外,这位负责人强调,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原文链接: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回当事人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