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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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5:51 |
销营业执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有关条款
九、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对向不满18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五、《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有关条款
一、淫秽出版物应一律查禁。对出版、印刷、贩卖、出租、存放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在公安、司法机关惩处之前,可先按此文补规定第二条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二虽不属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如有违反,应给予该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
三、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
除文艺作品外,其他出版物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类似问题,参照此条规定办理。
印刷、贩卖、出租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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