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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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6:41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婚姻登记的证书、报表由市民政局统一负责印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交纳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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