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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8:10

>  第六十九条  行为人或者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199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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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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