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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公诉证明规律 研究证据伪变对策——河南省中牟人民检察院“公诉证明与证据变化研讨会”综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6:16

易变性,首重于收集物证、书证等不变证据,“由证到供”,将证据体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实物证据的基础上,增强证据体系的完善性、闭合性。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证人证言有异议的,或者属于重大案件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完善证人出庭保障制度,改善证人的出庭环境。根据案件情况和证人的心理素质,证人出庭时可要求被告人暂时退庭,“只闻其声、不见其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应给予保护,包括对证人住宅及通讯加强防干扰措施,开庭前后适当的时间内的人身特殊保护措施等;对证人出庭作证造成的经济负担,应给予适当补偿,如由国家支付食宿费、误工费、交通通讯费等。

  (四)正确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不能一律视为抗拒,更不应一概从重。但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坦白的,应当真正体现出从宽。要建立量刑折扣制度,对如实坦白者适用量刑折扣措施,从轻处罚,使其受益。对“坦白者”的从宽,相对而言,就是对“抗拒者”的从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与不翻供的处理上,也要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处罚上有一定的差别。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非法证据的情况有三,一是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非法搜查获得的实物证据;三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派生证据。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不得作为指控的依据和定案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如非法搜查获得的实物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的依据和定案的根据,其证据效力由检法人员认定,同时,为避免不应有的分歧,认定的标准应由“两高”作出统一规定;以非法言词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其他证据。如果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据公诉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仍可以作为指控的依据和定案的根据。

  (六)如何防止刑讯逼供。针对刑讯逼供问题。会议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如下做法:

  1、试行律师见证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有其辩护律师在场;

  2、严格控制审讯地点,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3、建立看守所律师值班制度,对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中国诉讼法判解》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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