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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的法律推理路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00

。“在法推理和言论中,法律家通过其角色活动体现出来的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迄今为仍然是逻辑演绎。”[ 季卫东著:《“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代译序)》,见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著,周叶谦译:《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即便在案例指导中,无论是指导性案例即“源”案例的形成,还是“目标”案件最终形成判决书,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演绎推理,得出判决结果。

  美国法学家史蒂文·J·伯顿认为,法律演绎推理的关键步骤有三:(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2)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3)判断重要程度。而其中的真正问题可能在于“选定大小前提并在它们之间确立一种适当的关系”。[ [美] 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权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5页。]案例指导中的演绎推理虽然在方式上仍要遵循三段论的模式,但由于“大小前提之间适当的关系”已由“源”案例解决了,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将大大简化。只要明确表述出“目标”案件中真实的小前提,即可直接根据“源”案件的演绎推理过程得出相同的判决结果。

  以“何文良诉成都市武候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第34-37页。]为例,劳动者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伤亡是否构成工伤这一问题,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且劳动者并非因自己的过错所致,故该情形属于《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应认定为工伤。由此可知,涉及该案的大前提即《企业职工工伤试行办法》第八条关于工伤的范围与小前提劳动者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伤亡之间“适当的关系”已由指导性案例解决了,所以,行政庭的法官在办理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件过程中,只要明确认定了小前提,即可认定该伤亡构成工伤,从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伤亡性质认定作出判断。至于判决主文中的演绎推理过程,则可以借鉴甚至可以照搬该判决书中的说理过程。

  (二)案例指导的规律基础——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运用归纳推理方法进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于生活世界所具有的某种必然性和规律性。[ 夏甄陶著:《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5页]而这种必然性和规律性是通过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多样性表现出来的。我们可以通过认识大量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和多样性去把握生活世界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我们对待未知事物(案件)的认识。归纳法律推理的任务在于通过整理、概括经验事实,使分立的、多样的事实系统化、同一化,从而揭示对象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 同上,第297页。]

  归纳推理的具体方法大致是:首先,汇集众多个别案件及经验事实;其次,对所汇集的对象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再次,发现或者确定归纳得以实现的案件和经验事实中那些共同的特征和属性,并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断。由此可见,运用归纳推理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普遍性判断。具体运用到案例指导中,是要指出“这类案件应该这样判”。我们的法官可以通过归纳推理,对自己过去所承办的或本院生效的一类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得出普遍性的结论。这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准案例指导活动。之所以称其为准案例指导,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在该情形下法官所参照的案例,并不是笔者前述的指导性案例,而是根据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判断;第二,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运用归纳推理得出的普遍性判断来指导在办案件,类似于案例指导。

  就公报案例而言,其个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我们无法通过累积多期案例来进行归纳得出普遍性判断;但就公报案例的性质而言,能够成为公报案例,其本身就是通过严格的筛选在成千上万的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每一个个案都代表着一类案件。因此,公报案例的个案就具有了普遍性的意义;而且,每个公报案例的正文前都有“裁判摘要”,短短几行字攫取了该案例的精华部分,甚至可以认为,“裁判摘要”就是通过个案归纳推理出的普遍性判断。我们运用公报案例进行案例指导,更多地是通过该普遍性判断来搜索我们需要的案例,并参照其裁判结果进行法律推理。

  归纳推理在我国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形成司法解释的重要方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它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界限具体化为14条意见,凡符合其中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14条意见中,有一些就是通过运用归纳推理概括司法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得出的。[ 转引自陈智慧、李学兰编:《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148页。]在这个《意见》形成过程中,首先是有大量的有关离婚的个别案件和经验事实;然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和事实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最后,是以前面工作为基础,发现各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案件与感情尚未破裂案件的不同特征以及各种感情确已破裂案件的共同特征,从而形成有关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普遍性意见。[ 张骐著:《司法判决与其他案例是的法律推理方法研究》,发表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42-53页。]运用归纳推理形成规范性文件,似乎超出了案例指导的范畴,但其基本的推理方式及效果,与我们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归纳推理的路径是一致的,既然最高院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形成规范性文件,从另一角度也说明了,我们的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实在是大有可为。

  (三)案例指导的逻辑基础——类比推理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安德逊认为,一个领域的专家和新手在智力上并无多大差别,但专家之所是专家,就在于专家在遇到一个新问题时,能通过类比推理将过去成功的经验最大限度地转移为解决新问题的知识,也就是迅速将它与一个过去熟悉的“相似块”联系起来,做出判断和推理。[ 罗荻:《关于类比推理》,发表于《思维科学》1986年第4期,第22页。]

  在审判实践中同样如此。一个初来乍到的年轻法官审理他平生第一件案件时,他的直接反映是:关于本案,法律有没在明文规定,即法律规范中有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而对于一名资深法官而言,在审理一起与他过去审理过的案件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时,他最先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他积累的审判经验——即运用以前的案例来进行参考、借鉴,然后再寻求(有时甚至是照搬原来判决书中的)相应的法律条文来检验和论证其推测结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案例指导是一个反复说理、充分对比的过程。类比推理的模式与案例指导的过程最为契合。类比推理的法理在于,相类似的案件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其推理过程同样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源”案例;(2)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3)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就要依据基点或判例所批示的方法,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 [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权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在案例指导中具体运用类比推理,其大致过程可以细化为五个步骤。(1)某种事实模式A(即“源”案例)有某些特征X、Y和Z;(2)事实模式B(即“目标”案例)有特征X、Y和A,或者X、Y、Z和A;(3)A在法律中是以某种方式处理的;(4)在思考A、B其之间相互关系的过程中建立或发现了一些能够解释为什么那样处理A的原则;(5)因为B与A具有共同之处,B也应当得到同样的处理。[ [美]凯斯·R·孙斯坦著,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法律推理和政治冲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运用类比推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但“目标”案件与“源”案件在多大程度上可称为“同案”,是摆在法官面前的深刻难题。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往昔判决中所确立的哪些规则必须运用于当下案件中,哪些必须予以排除,其中技术大有讲究。运用类比推理进行案例指导,关键步骤即在于如何根据“目标”案件寻找“源”案例,或者说,在两者之间寻找基点。伯顿认为:“至少有7个背景因素可能包含着有用的基点:……(2)适用同一制定法规则的司法判例;(3)无争议的假设案件;……”[ 同19,第89页。]

  以“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1 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第27-32页。]为例,位于篇首的“裁判摘要”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结合该案案情,得出其事实模式具有如下特征:①消费者购买的是化妆品;②该化妆品标明的限用合格日期,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是指开瓶后正常使用的安全使用期限;③该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安全使用日期。由此,该产品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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