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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01

层法院检查案件时,发现不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值得斟酌。交通事故已被交警部门作过处理,双方均无异议,且被告履行部分。事后原告为追索差额起诉到法院,被告答辩是经济能力有限,无力偿还。但法院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在案件事实中需对事故及处理经过、赔偿的款项和数额叙述一遍,后在本院认为中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被告并不否认自己的责任,说理未针对争议焦点。这样的纠纷可否定为债务纠纷呢?

  △案由不规范的情形包括遗漏案由,如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很多同志只写借款而忽略抵押。

  [诉讼过程]

  △现代司法体制要求裁判规则、程序和动运作过程的高度透明化,裁判的公开性要求把审判行为、过程和结果在裁判文书中全部展示出来。

  △同时体现庭审方式改革的成果。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法庭认证过程,庭前交换证据的结果及法官在庭审中归纳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反映诉讼过程不完整。

  △具体的诉讼行为未写明具体的时间,对起诉、立案、受案、中止、证据交换、开庭时间不作交代或只介绍开庭等个别事项的行为。在西陵区法院文书评选发现相当部分的文书不注意时间的介绍。

  △写明诉讼行为时间的意义,不仅在于保证当事人全面和直观地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体现公开性,还有利于案件分析和法院对案件的质量管理。如起诉时间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计算,如有一份判决书写到起诉时间为2001年9月24日,而原合同约定付期为1999年9月21日,当事人便据此上诉称超过诉讼时效。后到原审法院核实,其起诉时间在9月21日前。如写受理时间可以判断该案是否超审限,判断结案效率。写证据交换时间、 可以使人了解本案是否适用了证据规则所确定30日的举证期限,对确定新证据有意义,证据是否存在时限瑕疵,这些详写后,可以不通过调阅档案,便可以对案件的审理经过了如指掌,对质量状况心中有数。

  △出庭参加诉讼的人员位序应与前面身份介绍时顺序一致,不要改换位置。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身分一栏的顺序确定后,到了介绍案件审理经过时不得另有变化。

  △出庭参加诉讼的人员应具体写清人员姓名,不可笼统地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它诉讼活动也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载明,如诉讼保全、司法鉴定、延长审限、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等亦应介绍。

  [诉辩归纳]

  △当前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辩事实和理由的归纳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对当事人诉称和辩称全盘照抄照搬,包括错字错句、重复含混的一概套用;二是过于简单的概括,遗漏重要事实和观点的表述,或者是当事人所表述的内容作错误的理解和归纳。

  △对当事人的诉辩材料应当准确提炼和归纳,作概括性表述,以不违反其原意和本义为标准,表述顺序和语言均可调整,在不遗漏内容的前提下减少篇幅和文字。但是,若其中某一事实情节属于争议焦点,且对案件处理关键作用,则相对表述详细一些。否则,有些诉状洋洋千文,挤占文书篇幅。要能准确和高度概括,基本条件是要准确领会当事人的观点和主张,其次对这些观点进行分类分序,增强条理性。最后是作文字语言修辞。

  △要准确领会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有的法官没有领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的真实含义,要特别防止对具有分析价值的重要情节的漏写。

  △对争议焦点提炼不够,未用简洁准确的语言予以表达。

  △ 对“上诉人认为”,应改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认为,应改为被上诉人答辩称。这是因为,认为是一种观点和看法,而“称”既包括事实叙述又包括观点表达。)

  2、事实

  按体裁事实认定应属于记叙文,它包括证据事实和依据证据所确认的法律事实两部分。这里我强调说明一点,我这里所分类的事实与最高人民法院92文书格式所划分的事实并不一致,92文书格式中的事实包括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我将这一部分划分到首部,主要讲的是法院确认的事实。

  △与传统文书格式和结构有重大不同的,现在文书改革要求在事实叙述中增加大篇幅的举证情况、质证情况和认证情况的事实。这一部分与传统文书“本院查明”的事实在性质上不同,准确的讲,它是一种诉讼抗辩和确认的事实。但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又存在因果联系,即它是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事实的判断依据。按照文书改革公开性的要求,这部分证据事实一定要公开。传统裁判文书没有这一栏,一般写在“本院查明”的事实之后,用“以上事实,有《合同》《催收函》《证人证言》《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一语带过。

  △根据公开性的要求,裁判文书应将当事人所举证据按名称、时间、来源和内容表述出来、并且要将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意见以及法庭对证据的认证意见表述出来,做到举证、质证、论证三公开。

  △对证据与事实的叙述顺序,有两种方式:一是先证据后事实,对于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对证据效力争议很多很大的案件,先介绍举证、质证和认证意见,在确认证据效力的基础上叙述事实,这种方法可以称作先因后果的方式。二是先事实后证据,这种方式适用于较为简单、对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可按传统的文书格式,在事实叙述之后,对主要证据列举一下,并说明质证态度和认证意见。不必一一证据要的名称、时间、来源、内容以及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写出来

  △当前有些文书对证据事实的表述方式,有单一表述和分类表述和综合表述三种方法。如、证据1,质证1,认证1,事实1;如事实2,证据2,质证2,认证,事实2.分类表述是将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的多份内容相同的证据列为一组证据进行表述。在以上三种表述方法中,我认为究竟采取那种结构方式,还是因案而异。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取这种方式就可能难于表述,因为这类合同争议的问题相互间具有牵连性,很难从证据上分组。

  [举证叙述]

  △举证叙述要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具体的表述。要求对证据提交者、证据名称、证据形式、证据来源、证据份数和证明内容作详细介绍。常见的表述方式是列在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之后,用“证据1、证据2、证据3……”或者以“一组、二组……”来表述。如如果债权人向债务先后发过五份《催款通知书》,尽管五份通知书的时间跨度多达几年,则可用如证据组的方式介绍。称债权人从什么时间至什么时间先后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五份,要求债务立即清偿本息,以此证明债权人多次连续的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未有中断。而不必将五份通知书的时间、内容和证明主张一一介绍,这种方式使人感到层次清晰,同时也体现了行文简洁。

  △对当事人举证内容的表述要注意两点:

  一是对争议证据要对名称、时间、来源、内容以及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写出来,不能仅写证据名称。常见的情形是:原告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对帐凭证、催交贷款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催收债务的函,以上在双方无证据争议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若双方存在诉讼时效争议,则应将催收贷款通知书,催收债务的函的形成时间,催收送达主体、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列举出来。

  二是要作排序。排序方式一是按证据形成的时间,二是按所证明事实内容进行分类,采用何种方式,要视案情而定。我个人感觉,目前最繁琐和最难归纳叙述的是质证意见和认证意见。特别是遇到当事人多证据多的、争议大的案件,所举证据达几十份,各方当事人对证据都要一一发表意见时。按照文书写作要求,须对这些证据认证,采信或不予采信都要说明理由。这时假如有30份证据,就要说30份的理由,这样使文书的篇幅很大,十分费时。本人曾经制作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判决时,质证和认证部分便达1500余字,整个文书全长15000余字。这使我对证据要全部表述的做法感到困惑。文书太长,使法官不堪重荷。在公开性、准确性的前提下,还要探索简洁的思路。

  △要避免对证据的例举详略不当,主次不分,防止罗列证据。 我认为可以根据证据材料多少来决定是否分组,最好是将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归成一组。同一份证据可能具有证明两个以上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情况下,应将其排在第一事实的证据组中。

  △ 对鉴定结论内容的叙述主要集中在结论上,对鉴定方法、程序是否叙述要围绕争议焦点来采用,一般写鉴定结果即可,不要大段照抄鉴定的全部内容。

  △ 列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鉴定结论后,还应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进行说明。

  [质证叙述]

  △ 质证是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证据效力的确认过程,也是对事实进行确认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一定要在裁判文书中有所反映。

  △ 关于质证的顺序和方式,实践中有一证一质、一组一质或综合质证三种方式。我认为裁判文书的质证顺序和过程可以不按庭审过程中的顺序进行,不必一证一质或者一组一质。最好是综合质证,当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归类到一起叙述。对质证意见的叙述也要分类归纳,不能完全按质证笔录的表述方式和语言来记载。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一是根据举证分组分类来确定,也可视案情而定的。

  △ 质证叙述的证据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所举的全部证据,不得遗漏。如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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