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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01

当事人提交了八份证据,应叙述质证方的当事人应对八份证据的效力全部表态,若其仅对其中二份证据的效力表示异议,则对其异议理由一一详写,对无异议的六份证据以“无异议”归纳性一语带过。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叙述遗漏。

  [认证叙述]

  △ 对列举的有争议的证据,法院一定要表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以“均认为不属实”一笔带过。认定不属实,就应阐明你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点,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对争议的证据且符合 证据标准的证据要表明采信的理由,对不予采信的证据也特别说明不予采信理由。否则能以令人信服。

  △ 证据的认证叙述顺序一般应与前面的举证顺序和质证顺序保持一致,当然、认证与质证、举证在数量上有较大差异,而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一般是综合认证方式,因此,认证顺序不可能一一对应,但至少不要改变。是先后顺序

  △ 认证叙述顺序的另一问题是结构顺序,它不是指举证、质证和认证三者间的叙述顺序问题,而是指认证叙述与认定事实间的顺序问题。当前,有的裁判文书将认定意见写本院查明之后。它实质上是证据与事实因果关系叙述问题,即是按先因后果的方式叙述还是按先果后因的方式叙述。我个人认为一般将先因后果的方式写较好,有水到渠成的功效。当然,认证理由是写在事实认定前还是写在事实认定之后,关键在于视情而异,视案而定。但应补充一点,就是在事实认定前的,不要忘记了在事实认定后对证据交换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和司法认知材料如报刊上公示性的资料和法官对利息计算等材料作出说明,因为这些材料除司法认知材料的证据效力是无需质证和认证的,但它也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应在事实之后以概述方式简洁介绍。

  △ 认证叙述应根据当事人质证后的焦点来展开,是对无争议的证据只作概括认证,只对有争议的证据作特别认证。主要是针对与法院对证据效力认定意见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的观点以包括驳论式方式在内的论证方式阐释法院的认定理由。如一方当事人以书证是复印件为由提出证据形式效力问题,但本案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与复印件的书证内容相吻合的,法院则据此阐释对该证据采信的理由。

  △ 要特别提示的一点是,当前相当数量的文书将对证据的认定意见写入“本院认为”,这主要表现在那些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效力发生争议的案件之中。从论证主体上讲,对证据的认定意见确实也属于“本院认为”。也即裁判文书中有时会出现了两个“本院认为”,即对事实的本院认为或法律责任的本院认为。但我个人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本院认为”主要是全案法律适用的理由阐释,而不应是对单个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因为从文书三段论的论证模式,法律是大前提,事实属于小前提,本院认为是结论,如果到结论中再出现事实问题,则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所以,我认为对证据认证的本院认为不宜写入法律适用的本院认为。但是,要注意到,有些案件法律适用的理由与举证责任有关系,有时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可以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那么,此时的法律适用也只能直接引用对证据不予采信后果的法律条款。而不能重新对证据是否采信再作评判。

  [事实叙述]

  △狭义上的案件事实主要是指法院查明的当事人所争议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它是一种客观事实或法律确认的事实。事实叙述主要是记叙文的体裁。

  △ 文书应对事实的叙述,应从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情节、后果等方面按一定顺序,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

  △在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出现一种新的情况,即只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情况的叙述,不叙述根据证据所作综合认定的事实。去年某基层法院一份判决书就是如此,文书对证据认定后,便直接进入“本院认为”。据省院民二庭的詹锦云庭长介绍,全省其它中院也有类似情形。有一份文书列举了37份证据,紧接着便进行法律评析。詹庭长说,今后这类文书直接发还重审。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曾刊登过两篇这样的文书,但马上受到学者质疑。去年在宜都市法院一位同志也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一事。我当时的解答是:要分析这篇案件登载哪个栏目。最高法院的公报分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选登、案例和案件公告等专栏,各个专栏的指导思想和作用各不相同。具体要看文章是登在裁判文书选登还是案例专栏,如果文书登在案例专栏,其意义在于总结和肯定案件在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上的长处和经验,而不在于文书的制作规范。从根本上讲,那样的判决书写作格式和方法是不可取的。

  △ 主要事实不得省写,与主要事实相关联的情节不可忽略,除非与分析案件和处理结果没有关系,可写可不写的例外。在西陵区法院评选的文书中,存在多份文书在当事人的陈述,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中未提及的内容,突然在“本院认为”出现了,说本院不予采信。事实是判决的小前提,前面未介绍事实,本院认为就缺少论证的支撑点。

  △事实要围绕争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的过程写。一案中有多个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写,用查明、同时查明、再查明、又查明、另查明等语句进行分隔。尤其是地时间上两种以上的事实同时推进发展的事实,应进行段落分层。

  △ 事实要围绕焦点写,与争议焦点无关紧要的,但与焦点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必须详写。如一借款合同纠纷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诉讼时效,即银行是否向企业催收到期贷款,银行曾有一次单方扣息的行为。判决书写道:“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江南信用社、银光信用社对借款进行了多次催收,2001年11月16日,宜昌商行在潍坊公司的20109000735账号上扣收利息一元。”但在证据列示时仅提到扣息凭证,而无催收的证据。而扣收1元时已超过还款期二年,这便产生了能否中断后再连接的问题,但文书未说明,使人感到催收无据,单凭扣息而定。实际上在扣息之后,银行曾向企业发过两次催款通知书,企业已经签收。由于仅用“多次催收”一语概括叙述,使人感觉证据不力。此时若将催收情况详写,则证明力增强。

  △事实要围绕法律评析写,这与围绕争议焦点写具有一致性,因为争议焦点一般都要进行法律评析,但有些评析不一定是当事人争议焦点,但为了严肃执行法律,也有法官主动对一些问题作出评析的情况,如合同效力问题,即使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分歧,但依照法律应作出评析。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就必须写。在写作技巧上称之为“伏笔”,从逻辑上讲叫结论准备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  本人时常发现,有些裁判文书甚至包括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收入书刊的判决,在事实认定一节毫无墨迹,但到了“本院认为”段时突然在理由中冒出了一个新的情节。以上这些都是逻辑思维不严谨造成的。既然在说理进要需要某个事实情节作支撑点,那么在事实部分就应事先留下“伏笔”。

  △ 不要将当事人的诉称事实当着案件事实来写。我前面讲过,按92文书格式,事实还包括诉讼事实,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也属于事实。但作为狭义上的事实则不应包括这部分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只是与当事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联的、诉讼前的事实。我这次评点某基层法院的文书发现,一文书(2005)秭民初字第287号)中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额及计算方法,在原告诉称中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作了详细介绍。到了本院查明中。其又将原告的主张一字未动的复述一遍,但未表明法院对主张事实的确认。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个别费用未全部支持,最后在判项中便出现被告向原告赔偿什么费用多少。这实际是未写了法院认定的事实。从内容和逻辑层次上讲,这一段的内容是诉讼事实,而不是引起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应是证据支撑的、双方争执的法律事实,而不是诉讼过程这一事实。即使为了叙述的承接需要,也应用最简洁的语句一笔带过

  △ 作为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要照纳性的表达。不要大段大段的照抄。归纳要注意逻辑性,层次性,不要杂乱无章,

  △ 对事实叙述所所采用的表达文字,应具有中性色彩,对涉及当事人行为不要用贬词组和语句。表现方式应近于似于白描。前面讲判词要有文采,不能与感情色彩混为一谈。即使有带感情色彩的内容只宜放在判决说理部分去,而不要放在事实叙述部分,这一部分。如在涉及当事人行为叙述用上情感词组,使人有偏袒一方的感觉。即使你语言文字极其优美,也会得到缺乏公允性的不良效果。有些好的东西若用的场合不对,效果会适得其反。这正如不能在飞机上开玩笑说:“我劫机了”。

  △  多个法律事实的叙述要有主次得当,层次分明。争议的主要法律事实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实应有先后排序,如涉及主体更名、合并、分立和债权债务的承继与转移应于后。如叙述一买卖合同有内容,一般情况下要涉及时间、地点、标的物自然特色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同单价,质量、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方式、验收方法、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诸多内容。假如本案争议是逾期付款,案情叙述只需要介绍与付款期限相关的约定和履行情况。事实叙述不能采用意识流的表现手法。

  △ 事实叙述中涉及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一定要规范和统一。规范是要求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或国际标准单位。如重量、长度、面积、体积、货币、物品应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表示方法。重量用公斤而不用市斤,长度用米而不用尺等。其次,一篇文书对同种物币尽量使用一种计量单位,如人民币要则用元,要则用万元,不要前后不一。具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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