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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01

何种单位还要视金额大小和数字使用频率而定。数字的统一,要注意汉字的大、小写以及与阿拉伯字的混用。避免二、两不分,0、零无别。西陵区法院文书评选有一份文书,文书叙述合同约定供砖130万块,实际履行1044359万块。显然后面多了单位“万”,实际是104万多。

  3、说理 (本院认为)

  裁判文书的析理是裁判主文的根据,是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是司法公信力体现。说理透彻,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是其基本要求。我国目前有些判决书没有判决理由,或者是以抽象化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搪塞。未兼顾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张扬,缺乏现代司法理念。

  [说理方法]为了增强判决的说理性,理由部分应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使裁判结果得到法律上的法理上的支持。二是要针对个案的特点,充分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法律是处理案件的准绳。但法律是抽象的、静态的,它只具有概括的意义,而每一个案件都是具体的、动态的。判决书应当根据个案的特点,从法律上、法理上阐明适用某一具体法律条文的依据,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三是对诉辩双方所适用法律的争执进行分析,阐明是否采纳的理由。改变以往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一般不予评判的态度。四是要准确地援引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为了避免裁判文书说理上的差错,说理应注意掌握以下标准。说理的范围包括事理、法理和情理。

  △ 说理要有全面性。说理要充分、 具体,对上诉理由或争议焦点未逐一进行评和驳斥 .全面就要求对双方争议的各个焦点分别进行评析,不能少评或漏评,或者好评析的就洋洋千语,不好评析的就避而不谈。 前面已谈及当前文书中存在两个本院认为的问题,说理中的“本院认为”包括证据认定和法理评析,前者在段落上属于事实部分,后者属于论理部分。不要混在一起。此处只能叙述证据效力不足的法律责任。如,另原告诉请的损失赔偿标准及出院后休养损失等,因其未能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其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不予全额支持。“其未能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这一句话是证据认定结论,而不是举证不能后果或法律后果的论证过程。证据未达到充分有效的标准的理由,是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阐述的内容,而证据未达到充分有效的标准的诉讼后果则是在“本院认为”关于承担责任中论证。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本院认为”中,不能将证据效力与效力后果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这一点,这是我国当前不少裁判文书所犯且未能察觉的通病。

  △ 说理要有针对性。要针对当事人诉辩观点而进行析理, 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或者不是双方争议焦点的问题不必进行过多的分析。 当前有些文书论证的针对性不强,不是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而论,而是抓住一些不是争议焦点的问题进行论证。同时,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得误解或曲解当事人诉辩观点,偏离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泛泛而谈,洋洋千言,离题万里。对焦点要突出而不能平铺直叙;对争议不多的问题,当繁则繁,当简则简,不能片面地追求长,避免短话长说、人为增加篇幅的现象。

  需说明,争议焦点不仅在说理部分要突出,它还要体现事实等整个文书的写作之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要突出焦点、确认焦点、固定焦点。争议焦点不能仅仅依据起诉和答辩。焦点可能在庭审中有变化,还要围绕庭审中的新焦点。

  △ 说理要有逻辑性。本院认为,它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观点和作出否定和采纳的表态,而否定与采纳在论证方式上分别是立论和驳论,评判是一个论证过程,要严格遵守论证的规则和方法。

  △在法理评析中具有关键作用的事实,一定要在审理查明中介绍,不要在前面不作介绍,而到了“本院认为”中突然冒出一个新的事实情节,并以此作为三段论的小前提。

  △ 本院认为包括证据认定和法理评析,应注意前者在段落上属于事实部分,后者属于论理部分。不要混在一起。 有学者认为,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涉及到事实部分的,要在“本院认为”中进行分析认定,适用证据规则,确认证据效力,确定事实。现实中不少同志也是这样写作的,我认为对证据在事实的确定应在事实的“认证”中去,不要放在析理评判中,以免破坏文书的整体结构。

  △要避免本院认为在内容上的重复。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焦点评析与综合评析的段落结构方式中。

  △ 说理应有条理性。 判决的说理应有较强的层次感,应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一、二、三的顺序。作为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应说理的是合同效力,其次则根据争议焦点的主次依序。我发现有的文书在说理前,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分别以1、2、3、4提示,但到说理时,顺序则变成了2、3、1、4.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可见制作人员缺乏写作的条理性。

  △ 说理要有法理性。要根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全面、具体、准确的引用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阐明其适用与本案纠纷的本质联系,对本案争议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或过错责任以及责任的主次或大小作出判断,合理推出判决结果。这里所说的法理性,当然还包括在无具体法律条文可适用的情况下,正确阐释法学理论、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社会规则和科学定律乃至交易习惯来判定是非,划分责任 ,支持与批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 法律条文的引用要用条、款、项、目齐全, 适用某一层次的规定,就应具体写到这一层次。避免笼统的用某条。内容要具体明确,不得笼统说,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不要引用共性条款  .只有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引用共性条款或原则条款。

  △法律条文的引用应讲顺序和层次,应先引用等级、效力高的法,再引用等级、效力低的法;(同一等级的)先引用特别法,再引用普通法;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即认为应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其观点认为,裁判文书应交代诉讼过程,再介绍实体处理。目前有些文书只引用了实体法而未引用程序法。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不好适用程序法。如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如何引用程序法就值得研究。在不好引用的情况下,不引用不成为问题,但可引用不引用则成为问题。如缺席判决的要引用民诉法第130条,多次调解未成的要引用民诉法第128条,涉及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后果的要引用民诉法第64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法律条文的引用要齐全,并非要求对同一法律事实的判断和处理所引用的法律规范要面面俱到,而是要求有针对性的对某种法律事实做出评判。但这一情况在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 则只需引用特别法,不需引用普通法。如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有明文规定的,援引合同法即可。 无需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这里要注意一点,我这里强调的是指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评判,若不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则应根据不同的事实和情节分别引用。如合同法的条款是对合同效力而言,民法通则的条款是针对民事责任而言,则应分别援引。当然,有些情况下,如驳回诉讼请求诉案件如何引用程序法确实值得研究,不引用不算问题。但可引则引。

  按照过去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司法解释是不能在司法文书中援引的。但根据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问题》 ,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则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至于学理解释能否成为判决依据,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我个人是持赞同观点的。

  4、主文

  主文即为判决结果,它是对案件实体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其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表述方式。

  △  主文的表述在全面、具体、准确。所谓全面即事项要完整,对履行义务的时间、方式等不能有所遗漏。文字内容只能作单一解释或确定性的解释,不得产生歧义或模棱两可。  对按同期国家利率的计算笼统,未写明是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还是固定资产的贷款利率,也不明确是三年期的贷款利率还是五年期的贷款利率。结果到了执行期间,因标准不明确而无法执行。有的当事人为此申诉长达几年。

  △ 判决不应漏项,即判决主文内容应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一致。当事人有十项诉讼请求,则对这十项诉讼请求都要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全面表态。不予支持的要在判决结果中写明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不可置之不理。如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和诉讼期间的旅差费用,文书应予表态。至少应叙明“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 关于判项漏项问题,对诉讼请求额的部分支持,对未支持部分是否要写明“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呢?这个问题我未考虑成熟。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6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全部本金,但利息只支持了3.5万元,对未支持的一千元是否也要下一个判项。这涉及到诉讼请求与诉讼请求这种额的概念和关系问题,涉及诉讼请求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问题。省法院民二庭的文书写作要求是应当下一个判项。我持保留意见,我认为在本院认为部分表明意见则可。

  △判项应具独立性和单一性,即一个判项只确定一项权利或义务。如明确给付本金、利息和給付期限的判决,宜作三个判项来判决。具体说来判决清偿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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