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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01

又无法律根据,应当态度鲜明地“不予采信”,而不能用“难以采信”

  △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当繁则繁,当简宜简。如判决书对当事人认同的事实,给予了确认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的。则可简化。

  △繁简要根据争议和析理确定,如果在析理时需要对某一法律事实作出性质上的判断,有的情况下可能需写具体情节,有的情况下则只需略写过程。

  △繁简要根据案情而定,还是根据文书公开程度的要求而定,如前述的审理过程的内容则不能随意省略。

  △上诉人认为,应改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认为,应改为被上诉人答辩称。(认为是一种观点,而称既包括事实叙述又包括观点表达。)

  △文书内容多不一定导致文书篇幅长。对案情叙述的文字表述要善于归纳和提炼。通篇要围绕焦点叙述,与争议无关的内容要舍弃。

  ⑵ 文书外部形象

  △文书 要体现庄重性和威严美。需要化妆。

  △文书 为什么要称文书的制作改革而不提文书的写作改革,因为前者还包括文书的形式制作,如文字排版、油印、装订和盖章等。目前有部分裁判文书纸张规格不统一(如某基层法院现在文书纸张分别用了A4、A3和16K三种页面的纸张),文字排版不规范,字体混用(如这次参评的二份文书出现黑体与仿宋混用)、字号乱用,字距行距不统一,大小不一;油墨污染或复印不清晰;法院印章斜盖。如有的判决书印章斜盖大于45O.装订不整齐。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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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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