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几种方式及完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45

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26条规定的不决定抗诉的案件,即“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案件。其次是提出检察建议的机关,应该是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命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其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回复方式。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般性失误和疏漏等建议,人民法院应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涉及的案件需启动再审程序的,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及时立案审查,如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裁定再审,终止原审裁判的执行,并及时书面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案件,可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将再审的判决、裁定书副本送达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案件。其次是提出检察建议的机关,应该是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命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其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回复方式。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般性失误和疏漏等建议,人民法院应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涉及的案件需启动再审程序的,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及时立案审查,如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裁定再审,终止原审裁判的执行,并及时书面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案件,可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将再审的判决、裁定书副本送达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案件。其次是提出检察建议的机关,应该是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命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其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回复方式。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般性失误和疏漏等建议,人民法院应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涉及的案件需启动再审程序的,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及时立案审查,如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裁定再审,终止原审裁判的执行,并及时书面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案件,可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将再审的判决、裁定书副本送达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案件。其次是提出检察建议的机关,应该是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命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其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回复方式。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般性失误和疏漏等建议,人民法院应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涉及的案件需启动再审程序的,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及时立案审查,如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裁定再审,终止原审裁判的执行,并及时书面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案件,可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将再审的判决、裁定书副本送达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韩祁山

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几种方式及完善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