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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意义(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58

程序效率的保障。它要求程序的安排能使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同时,合理化也意味着要对决定的动机和根据给予一个最适当的理由说明,使之得到社会承认。在社会变革时期,很难确立一个为人民所普遍接受的理想目标,也很难提供一套肯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命题;但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又必须不断作出各种决定。对于这种场合,程序及其合理化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决定者可以从经验中寻找调整利害关系和解决矛盾纠纷的适当方法,并使之得到合理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新的社会秩序正是由这种程序性活动而逐步形成的。

  (2)两种“过去”的操作

  如前所述,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经过程序加工的过去才成为确定的过去。这意味着在程序中,事实上的过去和程序上的过去并存,并且发生着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化。这种双重结构和转轨过程使得程序参加者既面临着争取有利结果的挑战和机会,也使得决定过程充满了变数。程序的布局基本上是围绕这两种过去的操作而展开的。这种操作需要经验和技巧,所以职业主义的倾向必然发生。中国古代统治者仅仅从消极意义上理解这种操作的意义和行家里手的作用,故采取了禁止讼师的做法,但这种压制从未真正奏效。通过实体法的细则化也可以限制程序性操作,其结果必然是压抑了程序本身的发展,助长了人民回避程序的倾向。中国人的厌讼,既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制度、技术上的原因。对此,本文在后面还要专节讨论。

  (3)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参加者如果完全缺乏立场上的对立性,就会使讨论变得钝滞,问题的不同方面无法充分反映,从而影响决定的全面性、正确性。而且,党派性的活动意味着不同的目标追求,这种竞争机制也会强化程序参加者的动机,促进程序的改善。不言而喻,矛盾的制度化并不意味着对抗的普遍化。 在程序中,对立的各方具有统一性,并不排斥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4)信息与证据

  正确的决定有赖于对与本案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根据等的理性认识。这种认识大致由事实命题群和规范命题群构成。程序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公开的论证过程,来保证信息和证据的可靠性,以及对事实与规范进行解释的妥当性。对于判定内容的真伪难以证实的问题则主要采取说服的手法来解决,而说服的效果往往可以还原为程序正义的外在条件的充足问题。

  (5)对话

  程序的讨论、辩驳、说服都要具有针对性。也就是说必须围绕一定的争论点进行对话,使认识在直接的碰撞抵砺中逐步升华,最后导致问题的解决。

  (6)结果的确定性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是形成决定。一组程序活动只能做一次性的决定。决定一旦公布,就具有强制力、既定力和自我束缚力。除非按照审级规定进入另一套程序,否则决定的内容是不可更改和撤回的。

  上述程序要素有不同的构成方式。择其大端而言,例如:集体决策的组合、解决两造以上纠纷的组合、权益责任分配的组合(其中又可以分为非竞争性和竞争性的两种)等等。[27]这就涉及程序类型化问题了。

季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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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法律程序的意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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