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和这家工厂。但是,不能单独对这家工厂提起公益诉讼。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是由宪法性诉讼转化而来的,一定程度上带有司法审查的特点,其“首要的侧重点是放在国家的镇压措施、政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不轨行为,以及社会地位低下的阶层受剥削和他们的权利和资格遭到否定的问题”。
三
印度的法院在通过公益诉讼这种方式促进社会公正和变革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在Hussainara Khatoon 诉比哈尔邦[6]案件中,一名律师根据一个新闻报道提起了公益诉讼。据该报道,成千上万的未经审判的囚犯被关押在比哈尔邦的许多监狱里。这个诉讼暴露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失败,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最终释放了4万名未审判的囚徒。之后,受到及时审判的权利被印度宪法第21条承认为一项基本的权利;Bandhua Mukti Morcha 诉印度政府[7]一案,涉及到对开采石矿的被奴役的工人的保护;Sheela Barse 诉印度政府[8]一案,涉及到被关押在监狱里的青少年的保护;P.U.D.R 诉德里警察大臣[9]一案,涉及到警察酷刑的问题;德里工作的妇女论坛诉印度政府[10]一案,涉及到对强奸受害者的保护。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Vishaka 诉拉贾斯坦邦[11]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宣布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构成对性别平等和尊严权利的侵犯,而性别平等和尊严权在印度宪法中是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
公益诉讼制度在印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那些人权受到侵犯而又不能亲自诉诸于法院来获得救济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的方式。可以说,公益诉讼为人权保护开辟了新的天地。回顾印度的公益诉讼发展,可以看出,印度的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1、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扩大解释对基本权利的保护。首先,法院应对社会的变化,通过放松对诉讼主体规则的限制,赋予每一个公民都有资格为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提起公益诉讼,而不论其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而且,法院通过行使“书面管辖权”这种简便易行的方式为更多的人参与司法提供了可能。这样,公益诉讼为社会弱势群体开启了一扇大门,提供了一个法律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他们的权利能为社会所关注,他们的愿望能够被表达。其次,最高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扩大解释了平等权、生命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的含义,使更多的权利被包含在基本权利范围内,从而受到宪法的保护。例如,环境权不是印度宪法中所列举的可提起司法审查的基本权利。印度最高法院通过扩大解释生命权而使这一权利得到保护。生命权,这项基本的权利已经被扩展到包括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作为一个物种存在的权利。[12]此外,通过扩大解释,及时审判的权利、免费的法律援助的权利、教育权、住房的权利、免受酷刑的权利等都作为人权而存在。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这些新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渊源,并激励法院去推动实施这些权利。2003年的公民自由联盟诉印度政府一案再一次体现出印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能动主义。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应该正确地认识到,宪法中所奉为神圣的基本权利没有固定的内容,法院不断地为其注入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活力。”[13]2、监督国家设立的一些机构,例如,监狱、青少年管教所和精神病院,通过司法干预,期望能逐步改善这些机构的管理状况,从而提高对这些人群的人权保护。实际上,通过这一方式,法院间接地行使了这些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3、创设了新的认定事实的方法。在许多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任命自己的社会和法律调查委员会或者派遣工作人员去调查案件。有时候,法院也会得到国家人权委员会或中央调查局的协助调查侵犯人权的案件。4、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可以对受害者提供多种救济方式。在最高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而获得救济的。例如,要求关闭排放有毒气体的工厂,对受害者提供赔偿等。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受害者给与赔偿并不阻止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在公益诉讼中,许多申诉是由公益法[14]团体提起的。印度的公益法团体蓬勃发展,在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益诉讼是公益法团体改变社会的一种最经常使用的工作方法。其他的工作方法还包括法律咨询、立法倡议和游说、法学研究和教育等。在公益法团体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更应该是获得社会正义的工具。他们关注公共问题而不是私人问题,着眼于改变而不仅仅是支持现有的法律和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中权力的分配。公益法团体认为,如果能够创造性地使用法律,法律能够成为一种资源,这种资源能够鼓励人们投身于社会行动中来改善人们的生活。正是在这些理念的支撑下,公益法团体积极参与公益诉讼。
公益法团体追求的是改变而不仅仅是支持现有的法律和社会结构这一目标使它们区别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帮助,这种帮助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但是它们不旨在通过法律帮助改变现有的法律和社会结构,或者挑战社会中的权力分配。这一特性也使得公益法团体与政府相对立。许多公益法团体正是在政府自身不能够积极促进社会变革,不能根治资源和权力的不平等分配时出现的。
四
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出现,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进入了非常广阔的以前司法不曾干预的社会生活领域。在早期的公益诉讼发展阶段,它被用来反对滥用权力,维护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被边缘化了的弱势人群的权利保护。随着其迅猛发展,公益诉讼的范围已完全超越了其最初的目的。例如,一个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抱怨路况极为糟糕。法官可以打电话给市长,要求他改善现状;新德里的市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反对柴油发动机公交车给城市带来的污染。法院要求市政当局改变公交车燃料的类型。诸如此类,公益诉讼的触角已经延伸到了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无需否认,法院通过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扩大诉讼主体资格使更多的人获得司法公正权利的同时,也导致了滥诉的现象。这种状况使得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目前,在印度,针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引起了很多的争论。
在最近几年,大多数提交到法院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政治治理、经济决策、政府腐败和滥用公共资金等问题。对于这种现象,大家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公益诉讼是否应该局限在保护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基本人权,还是应该扩大到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没有关联的那些被认知的公共利益。在BALCO雇工联盟诉印度政府一案中,最高法院的法官B.N.Kirpal J 再一次阐释了公益诉讼的含义:“在最近几年,公益诉讼出现了这样一种倾向,即越来越变成了一种宣扬利益诉讼(publicity interest litigation)或者私人利益诉讼(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起着相反的作用。公益诉讼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在本质上是用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是由具有公益精神的人代表穷人、无助者或者是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不能亲自诉诸法院寻求救济的人提起的诉讼××××××”。[15]他认为,“如果政府部门没有履行宪法或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了对公众的损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干预。但是,公众关注的每一个问题不可能都成为公益诉讼的主题。法院并不打算也不应该履行国家的管理职能”。[16]由此可见,公益诉讼主体的开放性和司法触角的延伸也导致了法院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和政治进程之间的许多问题。印度的许多学者对此现象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公益诉讼的范围已经扩展到脱离了其最初的目的,法院俨然已经不是那些无助者的人权捍卫者,而成为了国家治理机构。[17]印度前首席大法官P.N.Bhagwati 提出了限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标准来解决这些问题。主张:1、申诉方必须向法院证明其提出申诉是善意的,而不是出于个人的私利或任何别有用心的动机;2、法院不能允许政客或其他人为了延长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或者是获得某一政治目的而滥用公益诉讼;3、司法机关必须在使用这一工具时小心谨慎,避免介入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领地。
印度最高法院对一些邦的高等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方式表示不满。认为,大量的自称为公益诉讼的案件涌入法院,实际上只有很小的比例的案件是真正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忽略了许多案件的真正意图,受理了本不应该受理的案件,浪费了许多宝贵的时间,而这些时间本应该花在处理真正的公益诉讼案件。这种情况导致了真正的申诉者苦苦等候在法院门外,使他们产生了挫败感,渐渐地对国家的司法制度失去了信心。针对这种现象,印度最高法院形成了受理公益案件的内部原则,来指导审查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案件的条件:1、申诉方的身份证明;2、申诉方提供的信息基本正确;3、申诉方提供的信息不是模糊和不确切的;3、申诉方提供的信息应表明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此外,法院还要考虑到,不允许任何人以败坏他人为目的的漫无边际的诉讼,避免公众攻击一些具有合理性的行政决策。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院应该严格审查是否假借帮助解决大众的实际痛楚来达到其他的目的,特别是防止政治压力集团不能通过行政或政治手段解决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来获得掩盖的目的和利益。法院一旦受理了公益诉讼案件,除非法院同意是不允许撤回申诉的。申诉方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收回申诉。法院在考虑是否同意撤诉时,要考虑公共利益,并要确保撤诉不会导致滥用法律程序。显然,印度最高法院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滥用公益诉讼制度将会导致其成为一种无效的制度,成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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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