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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中的推定问题研究(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18

法院以原告未尽主张和举证责任而使其遭受裁判上的不利益,显然有违诉讼公平与正义。针对这一情况,除了实体法上规定当事人的资料开示请求权,还可通过程序法上的推定制度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占有证据资料的当事人,以贯彻诉讼上武器平等和风险平等的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30 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从实现程序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看,它要求当事人在程序面前平等。而程序的平等性又内在地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有均等的胜诉机会。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以其程序主体的地位,对事实与证据资料具有自由处分的权限。但是诉讼程序仍然是为促使争议当事人进行对话沟通解决纷争的程序机制,它必须尽可能地确保当事人对话沟通的平等地位,因此,必须排除当事人在证据资料提出上的阻碍,以实现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通过推定方式,适当地转换举证责任,促使对方当事人协助陈述相关事实,能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公正。至于如何调整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欠缺法律规定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则必须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依诚信原则和平等原则做出判断。

  第六,推定可以达到立法者所期望实现的一定的社会效果。“推定常常被用来表达立法者所倡导的某种价值取向,或促进实施立法者提出的某项社会政策”[13].例如,法律上推定长期占有不动产的人享有所有权的规定,其目的不同于取得时效是为了弥补所有权之瑕疵或为解决所有人举证的困难,而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持所有权关系的有序性。

  有时,一项推定制度的创设并不只基于一个方面的原因,而是体现了推定多方面的作用。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其理由有多个方面。首先,它符合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婚姻关系存续时出生的子女依常理应为婚生子女。其次,要提供证明是婚生子女的合法适格的证据,虽然不是不可能,但也需经过鉴定等一系列复杂过程。这既耗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一般也非属必要。通过推定则可减少不必要的举证,实现诉讼经济。再次,基于社会政策上的重要考虑,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表达了立法者希望减少和消除非婚生子女的意图,体现了国家对婚姻的干预,以及追求婚姻关系稳定、个人与家庭协调发展的社会目标。

  推定也有其局限性。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推定而认定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与客观真实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推定尽管是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或生活中的经验规则所做出的,但它仍然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在反映客观真实的程度上,只能达到盖然性标准,还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和绝对确信的程度。“这种盖然性的大小也与案情的复杂程度、法官素质、据以作为基础事实(或称已知事实)的真实可靠程度,以及特定事物之间包涵在常态联系内部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稳定程度不无关系”[14].

  从法律推定来看,其设立根据常渗透了立法者对诉讼经济、社会政策、价值取向等因素的考虑,不仅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不完全符合证据裁判主义,但是为了达成立法上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可以把它作为特定情况下对客观真实原则的补充。而事实推定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地规范其适用。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某些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事实推定并不容易把握,法官主观上的内心确信对推定事实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裁量的自由使得事实推定比法律推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会导致司法的混乱。

  推定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因此必须以严格的规范加以限制和克服。首先,对推定的运用应当合理,避免对推定的滥用。应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事实推定不得代替必要的调查取证。推定必须经过合议庭集体讨论以保证其正确性,防止和避免对事实推定的任意适用。适用法律推定应基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和正式的法律渊源,同时,应将法律推定作为适用推定的常规方式。其次,无论法律推定还是事实推定,都应尽量给予因推定的适用而遭受不利后果的当事人以反驳的机会。推定只是选择一个或然性的结论作为推定的事实,因此,当有反证足以推翻推定结论时,就不能以此作为案情认定。通过赋予当事人反证的机会,有利于司法机关确定推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便于如实认定案情。此外,在运用推定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凡是可以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不应适用推定。推定作为证明方法的一种,是一种重要的证据规则,对证明起着必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但它并不能完全代替证据的证明作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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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参见刘金友。证据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75-179.

  [30]陈桂明。论推定[J]。法学研究,1993,(5):45-50.

  [31]人工授精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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