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26

p; 2.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解释第181条、第204条                   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中止诉讼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解释第52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回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检察人员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4.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经过审理,分别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职责判决 4.变更判决 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             审理上 诉,分别 处理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3、4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2、3、4   1.维持原判; 2.应当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3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2.   适用法律错误 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三 大 诉 讼 法 比 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诉 讼 参 与 人           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   检察院 2.   参加人 ①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再审申请人) ②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狭义诉讼参与人,又称其他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 ①      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诉权,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②      自诉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界:提起公诉) ④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2.   其他诉讼参加人 ①      法定代理人(第82条) ②      诉讼代理人(原告) ③      辩护人(被告) ④      证人 ⑤      鉴定人 ⑥      翻译人员 期间   年/月/日/时 月/日/时     上诉的  提起                     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提交上诉状/第147条) 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进亲属,经被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原文链接: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