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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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26 |
案件、重大涉香、澳、台案件)。
4.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即中院)管辖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予受理
1.第36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解释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11条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意见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按申请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应交而未交诉讼费的
1.自诉案件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察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审理(解释第157条)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犯罪嫌疑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释第51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管辖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解释第181条、第204条
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中止诉讼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解释第52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回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检察人员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原文链接: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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