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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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42 |
官便可以就邻居房屋是否过于临近原告房屋这样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地聘请各自认同的专家证人发表意见,并各自依据这些鉴定结论做出推翻先前判决的重新判决。科学在证明判决权威性和正当性方面的工具性价值在没有程序控制的司法体制下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张扬,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却在这种掩耳盗铃的“科学证明”中荡然无存――人们无法想象,依据相互不承认同行权威的专家证人的结论作出的判决可以获得司法权威!于是,诉讼程序成为法外资源和权力较量的场所,案件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以及再审、再审、再再审的翻云覆雨中寻求着政治、私利和舆论上的价值。面对以司法资源的巨大投入为代价,以牺牲司法的终局性、正当性和权威性为结局的现实,我们应当反思一下:是否应当对专家证人在司法中角色准确定位、是否应当确立法官在事实判断方面自由心证原则、是否应当对初审法官和上诉法官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的职能进行合理分配。
「注释」
[1]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2] 参见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3] 何家弘,《证据法学》,1997年版,第438页。
[4] 何家弘,上引,第439页。
[5] Reforming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edited by Larry Kramer.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6. Page212-234.
[6] 参见(美)约翰。莱兹:《为什么美国无法接受德国民事程序中的优点》,傅郁林译,载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
[7] 参见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第96页。
傅郁林
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专家证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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