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新闻自由是社会秩序的“安全阀”。任何社会都难免因为各种有理或无理的原因而形成不满情绪,从心理角度分析,对不满情绪一味地压制,只能酿成激愤和暴力。(注:生动的论述,请参见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文(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新闻自由不仅能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地被发现,而且还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及时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增进社会生活的和谐。
公平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源头活水,(注:培根有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所罗门说,‘义人在恶人面前败讼好象浑之泉,弄浊之井’。”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它关涉的主要不是法官和法院的权威,而是个人、团体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进而言之,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确立,与法律的正当程序观念切切相关。按照这一观念的要求,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公平审判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应该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
同时,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也应该是两种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价值。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址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正如美国大法官frankfurter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公平审判的重要性。法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堡垒,为了在审判中不至于陷入原始的情感冲动和压力的泥沼,它应该获得各种保障以便使审判过程不偏离合理的轨道。就社会而言,对法院工作品头论足的需要与法院严格履行职责的需要同样重要。(注:参见 elder witt(ed.),guide to the u.s.supreme court,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 nc., 1979, p. 441.)
当然,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发展皆不充分。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注:详细而生动的论述,请参见上引贺卫方文。资利用的资源。)把司法视为“政法战线”的一部分、视为治者治理社会的“工具”,对它们的作用估量不足,外在制约较多;另一方面,媒体和司法的内部自治自律机制尚未形成。但是,就中国宪法规定和社会发展趋势而言,两者皆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因此,从制度设计原理的角度看,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前瞻性地。在两者发展皆比较充分的意义上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的正相关关系
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两者之间既可能是对手也可以是伙伴,既存在一种负相关的关系,也存在一种正相关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甚至可以恰当地视为一币之两面、一车之二轮。
所谓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是指把负责任的报刊媒体视为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是司法制度合理建构和有效运作的可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司法活动的结果有赖于媒体向民众传导并通过民众影响社会生活甚至历史发展。以美国的实践为例,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处于政治枢纽的地位,甚至美国的体制被戏称为“九个老人的专政”,但专门研究美国最高法院历史的学者warren认为,人民对司法宣告的法律(即判决)的反应,一直是美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他说:“法官的判决造就了法律,而创造历史的常常正是民众对司法判决的看法。”进而又说:“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如果说法律通过司法判决的官方报告传致法律家,那么可以说法律传致民众则是通过报刊传媒的过滤,尽管报刊传媒往往带有党派偏见,而且还常常采取夸张、扭曲和充满政治色彩的方式。”(注:参见elder witt(ed.)前揭书,第705页。)也许人们可以基于本国的体制“特色”对美国的实践不以为然,但是应该认为,在美国的实践中所包含的那种司法和传媒之间的正相关逻辑还是成立的,这就是,司法裁判造就了实在的法律,实在的法律通过传媒管道及于民众,进而又通过民众影响现实生活和社会历史。
对于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如果从较为具体的意义上或者说在具体的裁判过程中加以审视,则诚如美国大法官clark所言:在审判尤其是刑事审判过程中,反应灵敏的新闻界常常被视为有效司法的助手。(注:参见elder witt(ed.)前揭书,第440页。)新闻不只是报道有关审判的信息,而且还要使审判过程服从广泛的公众监督和批评,使法官严守职责,使个人和社会获益,使公众相信正义由此获得实现。
从目前中国现状看,由于媒体的“官办”色彩和超媒体权威,以及对媒体监督“腐败司法”的高度强调,媒体和司法关系在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的名号上已构成强对峙。在这种情况下,厘定问题关键所在,在制度设计原理上申明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尤为必要。这不仅对新闻媒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合理定位是有益的,而且对于司法的重新定位和司法权的合理建构也至关重要。
五、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的负相关关系
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在实现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从而形成相互牵制或制约的负相关关系。具体地说,这种负相关关系可能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报刊媒体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侵害。如上所述,公平审判作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者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报刊媒体却常常可能成为法庭外的力量,其报道内容可能营造出某种对裁判者产生重大压力的舆论氛围,其报道活动可能扰乱法庭的肃穆平静,结果使得法官难以做到保证程序公正和冷静审视。(注:当然,法院也不能机械推定大规模的预审和审判报退总是导致剥夺公平审判,否则在这样一个大众传播时代,越臭名昭著的罪行就越不易被定罪。因此,必须仔细检查围绕审判发生的各种情况,如果因绕审判的环境条件并没有为社区中被煽动起来的情绪所左右,就不能仅仅因为公开报道而声称剥夺了公平审判。)
其二,司法方面为避免因不利于公平审判的报道而使自身的运作机制陷于瘫痪,设计并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媒体采集和传播功能的措施,由此必然与新闻自由发生程度不同的冲突。以美国曾经有过的实践为例,这种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媒体获得有关未决案件的信息的权利,诸如限制法庭成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待决刑事案件发布信息,禁止在法庭摄影摄像,下今封锁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以及在审理有轰动效应的刑事案件时封锁法庭、拒绝公众和新闻媒体进入法庭(从而直接冲击公开审判原则)等。不仅如此,这种限制措施还包括对媒体报道进行事后的民事或刑事处罚,甚至对新闻媒仲进行事先约束、禁止它们发表已经获得的信息。(注:参见卡特等前揭书,第136-145页。按照该书的介绍,为避免因媒体的不当干预而影平审判,法官也可以采取避免冲突的方法,即诉诸司法程序自身而非直接限制媒体活动。具体做法包括:延则审理直至偏见消除,异地审理或从早地引进陪审员,重组法庭,隔绝证人或警告他们在作证时不要听从媒体报道,禁止案件所有当事人向媒体作带有倾向性的陈述,以及重新审理等。)
那么,导致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呢?对此,或许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来分析和把握。
首先是因有的或必然的层面。从这个层面看,两者之间的冲突产生于新闻媒体和司法各自所固有的不同特性,因而具有某种必然性。具体点说,较之于新闻媒体的运作,法院处理问题的特点在于:它要有板有限,要受传统的约束,要非常注意判决前对裁判意见的保密。依法办案,同样情况同样对待,遵循先例,与外界保持必要的距离,等等,都说明法院或法官在根本上是一个在“因循”意义上求得其正当性的制度设置,它们不应该在自己的“门脸”上打上“时代弄潮儿”的标记。与此恰成对比,新闻媒体在一个奉行民主宪政的社会中则是完全不同的制度设置。它们必须搏击于时代风潮的风口浪尖,必须顺应时代,具有开拓性,并且作为原则还必须致力于消除政府秘密行事。因此,如果对于法院来说,保守、谨慎的自我节制(judicial restraint)是其安身立命的一贯传统或主旋律,而积极进取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不过是其中的小小“跳跃”,而且还常常以保守的、也即披上合法外衣的进取形式出现,那么,对千新闻媒体来说,开拓进取的能动主义则是其生存的法宝,(注:托克维尔有言:“我认为报刊不管在什么环境下,都该保存其特性和激情。”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泽,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06页。)而板着面孔的老派说教,则只能是其欢快旋律中的不和谐的变调。
其次是人为的或非必然的层面。新闻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冲突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有时还主要是由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这方面的因素举其显著者大致有:(注:请参见卡特等前揭书,第136页。这里借用了该书该书提示的要点,并以国内在传媒和司法关系方面已有的现象或事例为背景,作了展开的表述。)(1)在案件诉讼中,检察官和域律师违反职业伦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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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