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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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47 |
st)由霍姆斯大法官在1919年的schenck案中提出。他说:“问题在于,在特定情形下使用的言词在性质上是否会产生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将带来国会有权阻止的实际恶果。这是个临近和程度的问题”。(注:elder witt(ed.)前揭书,第392页。)因此,限制或惩罚言论的正当理由,在于该言论对社会造成了明显和即刻的危险。例如,在裁判过程小,对于试图影响待决案件的庭外言论或文字,以及抨击、讥讽法庭成员在法庭上的行为的言论或文字,最高法院在1941年的bridges案中就曾经按照这一标准,决定这些言论或文字是否给公平审判造成明显和即刻的危险,以致法官可以以藐视法庭罪予以惩处。
“明显和即刻危险”的标准的显著缺陷是,人们很难确定一个标准,在变动不居的时空条件下,决定何时危险是“明显的”,危险有多遥远才是“即刻的”,以及什么程度的恶行应该认为是可以诉诸限制或惩罚言论的措施的。因此,虽然这一标准长期盛行,其他各种标准都是在反思这一标准的基础形成,但是,在1957年的yates案后,该标准就几乎不再被采用。(注:参见elder witt(ed.)前揭书,第392页。)而且,即使在这一标准盛行期间,也相继产生了其他一些作用程度、范围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除了下面的“权衡标准”和“定义平衡标准”两类外,也包括其他一些影响不那么大的标准,如几乎与“明显和即刻危险”的标准同时产生、更为宽泛的“不良倾向”(bad tendency)标准。(注:参见elder witt(ed.)前揭书,第392页。)
第二,定义平衡的标准(definitional balance)。该标准在1942年的chaplinsky案中首次得到阐述。这类标准是许多具体标准的概括。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认为:“言论自由的权利并非在所有时候、所有情况下都是绝对的。有些经妥善界定和严格限定的言论从来不会因对它们的阻止和惩罚而被认为会提出宪法问题。这类言论包括淫秽很亵、亵读、诽谤,以及侮辱性或‘攻击性’言词。这类言词在探求真理方面的社会价值微不足道,从中获得的益处显然不如在秩序和道德上的社会利益。”(注:elder witt(ed.)前揭书,第407页。)从本质上说,这种标准的前提是,限制某类言论的社会利益始终压倒那一言论的价值,而不论其内容或条件。
定义平衡的标准似乎比其他标准提供了更确定的指引,但是,由于在界定何为淫秽猥亵、亵渎、诽谤,以及何为侮辱性或‘攻击性’言词上的困难,该标准仍然陷于不确定。
第三,特别权衡的标准(the balancing doctrine)。该检验标准来自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在1941年bridges案的异议之中,得到最高法院多数法官的承认则是在1950年美网电信协会诉道兹案(american communication assn.v.douds)的判决中。弗兰克福特大法官认为:“言论自由并非是一种绝对或不合理的概念,以致使有效保障《人权法案》所确保的一切自由的手段都陷入瘫痪”,因此,必须权衡它与其他自由或权利(如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在具体案件中的相关重要性来解决问题。
特别权衡的标准既承认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又主张在具体个案中基于不同利益的“特别权衡”作出判断,因而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的优点。从现今美国最高法院的实践看,不仅采纳了特别权衡的标准,而且还在实践中形成了更有章法的操作,即认为:言论自由可以表现在不同的层次,在适用特别权衡方法时,言论的内容、言论传播的方式、发表新闻权受采集新闻权的约束程度等,都会影响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注:参见卡特等前揭书,第14-18页。)但是,特别权衡标准的固有局限仍难以克服。这种局限就是:权衡既然是“特别的”,就难以在不同的个案中做到前后一致;由于权衡过于依赖法官对所涉及言论的价值和相冲突利益的判断,因而个人很难事先知道他的言论自由的利益的重要性是否会超过与其对抗的利益。
以上这些标准,有助于我们在操作层面宏观地把握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矛盾冲突的解决问题。很显然,新闻自由作为表达或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它并非绝对,它必须受到包括公平审判在内的其他社会价值的制约。制约形成了界限。但是,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也非漫无边界。在这里有必要区分三个概念,即事前审查(censor-ship)、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和事后惩罚(subsequent punishment)。
从历史上看,言论、新闻、出版自由起因于压制言论自由、特别是有关政府事务的言论自由的历史,它是针对发放出版许可证、滥用书报检查制度和惩罚政治言沦的专横恣意行为的。因此,新闻自由在绝对意义上意味着不受事前审查。但是,尽管在实践(如美国的实践)中,组前审查往往被混同于事前约束,我以为它们还是有所不同:否定事前审查并不意味着否定事前限制,如在战时不得泄露部队调动的信息、不得煽动暴力、不得诽谤、不得传播淫秽等。不过,从法治国家的实践看,事前限制在范围上均受到严格限定,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应该受到免于事前限制的保障。至于事后惩罚,如果其含义是指有关表达一旦被裁定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事后的刑事或民事处罚,那么就理所当然。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努力营造更宽松的言论环境。因为,如果说事前审查是扼杀言论,事前限制是一时地“冻结”言论,那么对于言论以事后的刑事和民事制裁相威胁,则至少是给言论“泼冷水”。(注:这是对美国burger大法官妙语的“改装”。他说:“如果说以事后的刑事和民事制裁相威胁只是给育论‘泼冷水’的话,那么事前限制则是一时的‘冻结’言论。”elder witt(ed.)前揭书,第443页。)
张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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