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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法院公信力的作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58

使法律具有清晰易懂的价值。

    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认识上的误区

    1、对人民陪审员作用和地位的误解。即认为陪审员参与审判不能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只是法院工作的一块门面。尤其在法院内部,个别法官亦认为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只是一个陪衬,坐在审判席上只是凑个人数,没有赋予陪审员应该享有的权利。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导致双方在工作的配合上也不尽如人意。

    2、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矛盾。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法官队伍走精英化的道路,从法官的遴选、法官的条件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些人认为在法院工作了十几年未必能被选任为法官,而与法官素质相去甚远、未受任何法律专业训练,毫无审判实践的陪审员经过任命后就享有了坐堂问案的权利,且与法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此举将会降低审判质量。因此,这部分人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与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是相矛盾的。

    3、对审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关系认识的误区。目前在二者的关系上有一种认识,即过于强调审判的法律效果,认为在法律适用和审判活动中,只要严格遵守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审判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而对审判的社会效果即审判的结果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能否达到最佳的效果不予重视。这正是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的一个原因。诚然,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时会矛盾,正如“严格执法”有时未必能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当二者矛盾冲突时,法官不应简单机械地运用法条,而应从立法原则、精神来准确地把握理解,在法治的大框架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法院公信力的作用

    陪审制度通过把一部分公民提到了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位置,而使广大公众感到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也可以介入到审判之中,从而会将法院看成是与人民相融合的机构。一般的公众之所以对陪审员能够产生和保持一种信任,这是由于陪审员是法律外行,而非职业法官那样受到专业法律训练,其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视角的大众化,有助于培育和促进公民的参与观念,这种参与观念又有助于公民对司法制度认同感的形成,这对提高公众对裁决的接受程度,提高法院公信力乃至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作用可通过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过程中的下列活动得以实现:

    1、帮助更好地认定事实,化解纠纷。法官和陪审员具有不同的特长和优势,法官精通法律,而认定事实需要逻辑推理和证据规则,亦需要普通常识,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方面有时具定有职业法官所不具备的优势。与适用法律需要更多的专业化训练不同,认定事实更多地依赖于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能够广泛地反映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念、民意、良知,从而能够相对准确地、平稳地表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对进一步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纠纷至关重要。通过陪审员将社会通行的价值观等输送进司法过程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证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2、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是对法律条文的选择适用都包含有法官个体的主观能动性,都掺杂着一定的自由裁量因子。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往往会导致司法不公。尤其法官的思维易产生定式和局限性。陪审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凭借自己内心对自由裁量权所持的尺度,可转变法官固有的思维定式,对法官滥用这一权利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制约,从而尽可能地保证司法公正。

    3、对程序公正的监督作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甚至优于实体公正,这已成为一项共识。如果说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适用法律能力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但诉讼程序是陪审员每次庭审都能亲历的过程,是陪审员较易把握的。在当事人和公众眼中,实体公正相对不易感知,而程序公正却是直观明了的。陪审员通过发挥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功能,使裁判结果在严格遵循了法定方式、顺序、时限的基础上作出,在越来越重视程序正当性的今天,由此作出的裁决更容易为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

    4、充分发挥调解功能。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刑事自诉、行政侵权赔偿等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和解决纠纷的手段。陪审员参与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可在开庭后至案件结案前这段时间来进行。尤其通过对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的参与,可以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对于法院诉讼活动的支持与配合作用,通过发挥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拓宽了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当然,人民陪审员在调解过程中仍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陪审员的诉讼调解作用,可以提高案件的调解(撤诉)结案率,更好地化解纠纷,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

    5、对裁判结果的解释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见当事人对受案法院实体性、程序性裁判不服或诉讼措施不满的现象,这些现象除部分归责于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外,法官在形成实体和程序裁判结果的过程中不说理或不能充分说理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及裁判形成全过程,由其将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和解释说明,使胜诉的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请求为什么会被支持,亦使败诉的当事人明白自己败在什么环节,帮助当事人、公众识别法院是否做到了依法运用职权和履行职责,以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提高双方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可度。通过人民陪审员的解释工作还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案件而引起的上访和申诉,裁判文书的内容也容易得到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化解“执行难”的问题。

    法院改革应围绕提高公正与效率,这也是审判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公正与否要从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方面来评判。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提高法院公信力、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树立司法权威中的独特作用,“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得以实现。

王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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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法院公信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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