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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庭宣判制度几个问题浅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9:09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前句更是明确规定“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但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当庭认定证据的效力十分少见,对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不是本篇短文的范围,故不述及。同时,即使当庭认证,也是只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而不是从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上作出对证据的认定。①真实性是指由证据本身所体现的形式、思想内容在审判上对反映案件事实所具有客观上的本质属性。证据具有真实性,只是说明其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性。②具有真实性的证据,只有与案件争议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时,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只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五、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几点建议

  提高当庭裁判率,涉及当前理论界热衷于讨论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时,也包括人民法院内部的诸项制度的改革。但因笔者水平所限,不探讨如此大的制度重构问题。从头到尾只是谈一些具体制度的适用及个人的理解。因此,笔者所探讨的当庭裁判制度是从微观上进行的。提出的建议也肯定是微不足道的。但为了这篇小文的完整,也试图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能提高当庭裁判率。

  其二,要扎扎实实地下苦功夫,学习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适用的能力。特别是一些理论上方面的讨论,对提高理论水平及法律的适用能力将大有好处。

  其三,要有法律、司法解释的空隙中,发现问题所在,进行改革,在实践中大胆进行试用,创造出经验,并为最高人民法院所采纳。此为,法律适用之最高境界。

  作者:孙瑞玺,1965年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 笔者认为当庭裁判与当庭宣判是同一概念。因此,本文将二者不作区分。

  ② 根据“法律之星”2003年第2期数据更新光盘,文件截止日期为2003年4月14日统计得出。

  ③ 主要的网站有“人民法院报”网、法律图书馆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核心期刊主要有“法律适用”、“法商研究”、“河北法学”等(自2002年至今)。

  ① 张知本主编、林纪东续编:《最新六法全书》,大中国图书公司,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修订版。

  ② 谢怀试先生译:《德意志联邦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③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④ 白绿弦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⑤ 张西安、程丽庄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⑥ ⑤ 笔者认为,对此可以理解为当庭宣判。因为,这二个国家或者地区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与期日宣判并列的另一个规定,即辩论终结时的指定期日。该指定期日,应理解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后句规定的定期宣判。

  ⑦ 第12条规定:“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① 反对者可能认为,上述证据的三性规定在证据规定的四部分(质证)中的第50条。是当事人对证据质证的对象与内容,而不是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认定的标准。因为,证据规定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对证明要求及证据的审查判断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才是证据认定的标准。但笔者认为,证据的三性不仅是质证的对象与内容,更是审判人员对证据认定的标准。因为,证据能否成为裁判依据,其最根本的标准仍是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规定第五部分所确立的内容是证据三性适用的具体化,而不是对三性的否定。

  ② 毕玉谦主编:《释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79页。

孙瑞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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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当庭宣判制度几个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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