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多种项目的司法鉴定。
(2)人民检察院系统。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四级鉴定机构。从介绍的情况来看,主要开展涉及与侦查和反贪有关的各类案件鉴定工作。
(3)公安系统。公安部设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并领导全国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主要开展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等类鉴定。
(4)司法系统。司法部设司法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协助受理全国公、检、法系统委托鉴定的案件。
2.教育、卫生系统。国家教委、卫生部已确定有10所医学院校和1所医专建立法医专业,这些院校基本上也接受公、检、法机关的委托进行有关的鉴定。
3.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设审计总署、各地设省、地(市)审计厅(局)及审计事务所,接受涉案的有关经济、财务类证据的鉴定。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资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对涉案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5.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物价委员会对涉案财物、赃物进行价值评估鉴定。
6.金融系统。各地人民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对涉案的有关凭证、金、银等财物的价值及建筑工程造价等的评估鉴定。
7.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涉案的有关环境、生态等方面问题的检测鉴定。
8.质量行政管理部门。各地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产品、商品的质量的检测鉴定。
9.商品行政管理的检验部门。各地商品进出口检验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产品、商品的检验鉴定。
10.药品检验部门。各地药品检验部门对涉案药品的有关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检验鉴定。
11.卫生防疫部门。各地防疫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人体、物品的检验鉴定。
12.动植物检疫部门。各地动、植特检疫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动、植物进行检验鉴定。
13.粮食种子管理部门。各地粮食种子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粮食种子等的检验鉴定。
14.其他各行业、单位设置的有关产品、商品质量检验、监督机构。 15.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的各种交通工具的检验鉴定。
16.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商标管理部门对涉案有关注册商标的检验鉴定。
17.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专利进行的检验鉴定。
18.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著作权等版权进行的检验鉴定。
19.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地文物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文物的检验鉴定。
20.血液采供部门及血液制品制造部门。各地血液采供部门和血液制品制造部门对涉案的有关血液采、供及血液制品的检验鉴定。
21.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劳动事故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有关问题的鉴定。
22.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有关问题的鉴定。
2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安装、造价等方面问题的鉴定。
24.保险系统。各保险公司对涉案的有关财产、人身的鉴定。
25.地质、勘测、设计行政管理系统。各地地质、勘测、设计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物品的检验鉴定。
26.其他。主要有有关专业学会或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设置的鉴定咨询服务机构。如各地法医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科协和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学会等。
思考:从前面介绍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及涉案的其他鉴定机构种类多种多样,多年来这些机构做出的许多鉴定结论在司法机关侦查、审理各种案件时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样多的鉴定机构涉案鉴定也给司法机关办案和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这些负面影响主要有:
1.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涉案鉴定无统一的设立、申批、运作、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的规范性文件,其设立、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许多鉴定机构在人员技术力量和鉴定技术设备软件、硬件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影响,随意接受涉案鉴定,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错误鉴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因而所做出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等都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另一方面,众多鉴定条件、能力参差不齐的鉴定机构无序地进入涉案鉴定领域开展鉴定,互争案源、相互否定、互不服气,使技术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丧失殆尽。
2.众多的鉴定机构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涉案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办法,鉴定结论出现矛盾实属必然。众多的鉴定机构由于其行业或专业的特点,往往有着完全不同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这些机构在进行涉案鉴定时,常常按照日常业务对待,这样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有很大差别。因此诉讼当事人常常根据各自的利益关系分别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多头鉴定的直接后果便是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出现多份差别很大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这样的结果常使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莫衷一是、难以明断,贻误侦查的时机和妨害审理的顺利进行。
3.鉴定时间与法律时限常常产生矛盾。涉案的其它鉴定机构都有各自正常的业务工作,有的业务量还很大,对委托的涉案鉴定常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结论。而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时效限制,这样就常导致案件严重地超过法律时限、久拖不决,诉讼当事人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意见很大,使办案人员处于两难决择的尴尬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的方法主要是加强两方面的工作,即首先应当制定鉴定机构进行涉案鉴定的必须遵循的设立、申批、运作、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办法,其次是大力加强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的工作。这是因为:
1.司法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其设立、运作、监督、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都有较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这样首先从鉴定的形式上能够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等。
2.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其职责之一就是参加侦察、审判等活动,因而他最了解作为法定诉讼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诉讼各环节中所起的作用,最熟悉在诉讼各环节中相关法律问题应当运用何种专门知识和技术去解决,最清楚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及法律对诉讼活动各环节工作的时效限制,因而他最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公正、合理、准确、快速地审理案件,从而及时有效的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活动。
3.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工作对法律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的各方面进行特殊的科学的考查,通过积累鉴定资料、数据并加以分析研究,能够为立法机关制定和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提供科学的依据。
4.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都对司法机关的专门鉴定机构进行了大量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充分利用这些人、财、物的优势进行某些法律上特殊问题的相关科研以及为社会相关领域服务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浪费。
5.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凡是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工作搞的好的地方,司法机关办案的质量就好,效率就高。正是因为这样,许多省市都把加强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建设作为适应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呢?笔者认为较有效、合理,并且也是一些地区实施后证明效果良好的办法,是进行司法鉴定的归口管理。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过程中,将涉及技术鉴定方面的工作归口由各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鉴定机构方面通过对涉案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全面考查分析,将常见、多见的证据鉴定列为重点进行专门科研和鉴定,不常见、较特殊的证据鉴定则采取聘请专家或与其鉴定机构联合鉴定的方式进行科研和鉴定。
(二)鉴定人及其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只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之一的可以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或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标准规定,评定人员应为法医师职称,或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注册会师资格并且到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者作出。其他各类鉴定及其鉴定人员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原文链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