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独立于媒体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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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49:38 |
2003年11月7日和11日,这6家报社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当地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正是对此案件的报道使得6位记者招致“封杀”。在《通知》中,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称:“该案由当地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正在审理之中,有关事实和证据正在深入调查核实。上述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披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价,‘法院未判,记者已先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封杀事件”的背景是,2003年6月间,该省有关方面和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而这一《规定》,也正是此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6名记者实施“制裁”的依据。
《规定》共八条,被当地记者称为“八条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等等。
而来自法院一方的解释是,出台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很多案件在法院未宣判前,媒体就大肆报道,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干扰,有“法院未判、媒体先判”之嫌。此外,由于法院方面的负面新闻太多,损害了法院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形象,如果媒体对已生效的判决说三道四甚至背道而驰,将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尊严,削弱人们的法律信仰”。
类似“对记者实施制裁”的事情在国内已非第一次出现。2002年7月26日,某市公安局宣传处就曾向六家当地报社发函,明确表示,对分属这六家报社的16名记者“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其理由是,这些记者的报道“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更早些时候,中国足协也曾因对一些体育记者发出“封杀令”而在媒体中掀起轩然大波。
2003年岁尾,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剥夺六名记者对本省内的三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原文链接:法院如何独立于媒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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