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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四十二项便民措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50:53

们不因经济困难影响运用诉讼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对涉及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产、生活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24.进一步健全司法救助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依法为形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项制度规定,切实保证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积极聘请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同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促进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和改造。

    25.全面实行“老大难”执行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对于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的“老大难”执行案件,有关法院要进行逐件登记,及时报地级以上市委政法委挂牌督办。

    26.认真执行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制度。对于所有申请执行的案件,一律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在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时,按照已执行财产的比例扣划申请执行费。

    27.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久拖未执的案件,及时实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联合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依法强化执行力度,确保案件的顺利执结。

    28.实行公开摇珠确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制度。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一律以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

    29.建立执行听证制度。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变更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前,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确保公开性和公正性。

    30.加强对执行申请人投诉的处理。对中请执行人对案件及有关执行人员的投诉,要认真调查处理,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改正,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案件久拖不执的问题,要逐件登记,集中力量抓紧执行,并及时回复当事人。

    31.健全被执行人、案外人投诉处理机制。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投诉,要认真审查处理,属于执行不公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办理的也要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32.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在审判民商事案件中,要把调解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积极探索庭前调解,强化庭审中的调解,做好宣判前的调解。

    33.健全调解制度。对于当事人一方有调解意愿的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努力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达成调解协议。要对各类案件调解的时间期限、调解方法进行细化,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则。

    3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

    35.完善方便群众旁听案件和裁判文书公开查询制度。任何公民凭身份证都可以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公开审理,到法院查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条件的法院要实行裁判文书上网,以方便查询。

    36.探索建立典型案件邀请群众旁听制度。对于涉及到某一行业、某一部门的案件,积极邀请有关人员旁听案件庭审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37.积极开展以案讲法活动。在审判案件的同时,积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运用案例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宣传审判工作,发挥好审判工作法制教育的职能作用。

     38.加强基层物质装备建设。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执法条件,完善便民、利民设施,推进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39.努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加强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面强化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机关管理、审判管理和队伍管理水平,推进法院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把各项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切实落实到基层工作的实处,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基层司法工作新形象。

    40.认真落实各项廉政纪律规定。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法官惩戒制度等各项廉政纪律规定。推行廉政谈话制度,对反映或举报有问题的审判人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帮助他们及时认清问题,积极纠正错误。

    41.完善队伍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庭领导“一岗双责”、审判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聘请廉政监督员、实行监督.档案等项制度,确保广大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秉公裁判,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2.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在岗培训、岗前培训和晋级培训,及时举办各种新法律法规培训班、研讨班,努力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他们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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