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可诉性 最高法院详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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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 岚 文章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6 15:49:01 |
定是一致的,即: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当事人认为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就必须对这两个条文进行协调,否则在实践中就会产生冲突。“因此,解决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批复》便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可诉性 最高法院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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