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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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17 22:26:25 |
更或增加。 第十二条 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二)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五)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六)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有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三)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二)申请超过期限的; (三)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五)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本规定第十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六)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七)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十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十二)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只限定在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和证据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按照《广东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召开听证会,或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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