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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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4:27 |
时间。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去体味人生和享受婚姻关系所得不到的权利。
赞成同居者认为,同居让人过着自由自在的生活,个人的天地也不再受到别人侵犯,不再如过去那样牵肠挂肚了。而且还学会了自力更生,不再依赖别人了。因为离婚率上升,结婚率越来越低,昔日那种白头到老和从一而终的婚姻理想已经过时。同居意味着独立、自由和个人获得充分发展及自我实现的机会。
赞成同居者说,未婚是可以同居的。性是爱的基础和前提,人对性的要求本来就是一种本能,它的发生应当是自然的,未必一定要去等待一纸婚书发下才可以有性爱发生。传统意义上对婚前性关系的排斥是以为婚前缺乏法律的保障,但事实上,真正能够维系两个人关系的不是一纸婚书,而是爱。这才是真正的保障。对相爱至深的两个人来说,性和爱同样神圣而美丽,所以实在不该让这份美丽有造作的成分。
赞成同居者说,爱情不仅是精神的,也是肉体的。婚前性行为是透彻地了解一个人的一条重要途径,它将有助于人们做出终生伴侣的正确选择。通过同居双方都很满意,再通过法律手续确定下来。如果通过同居,双方并不满意,那就分手。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保证今后正式婚姻家庭生活的完满。
赞成同居者说,婚前性交与同居的有益之处在于,它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为人的生理需要不可以被拖延至成年期,人从进人青春期到成年期还有大约十年的时间,不婚和晚婚的人越来越多。无论社会对婚前性活动的规范有多么严厉,随着参加这一实践的人数日益增多,规范将不得不改变,过去被认为违反社会性行为规范的婚前性行为和同居将逐步为社会规范所接纳,虽然这种接纳是很不情愿的。
反对同居行为的观点:婚前同居为不负责任者找到了借口
婚前同居时,双方确实也熟知了对方爱情之外的一些更具体的东西。但是,婚前同居毕竟不是一种受婚姻约束的生活状态,所以双方也就不可能像珍惜婚姻一样珍惜同居的生活;双方不可能像正式的夫妻一样,富有宽容和爱怜。如果说一对夫妻为生活琐事拌嘴之后,很快就会和好,那么,一对同居的男女很可能就此而分道扬镳,因为他们不受任何约束,也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婚前同居者总是以观念前卫来表白自己,以婚姻拯救者的身份来标榜自己。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既然同居者不以白头偕老为目的,一个同居失败可以换一个,那么又何必对离婚那么担惊受怕呢?反复尝试的结果只能给当事人造成一次又一次的伤害。婚前同居对于婚姻有什么积极意义,实在是看不出来。
反对同居行为的人认为:在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和大众心理氛围中,非婚同居往往要承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有形和无形的压力,在我国现阶段,男女在各方面的平等并没有实现,非婚同居会给女性带来无穷的后患。未婚同居后,如果两个人分手,不仅没有法律对权益的保障,而且受到最直接伤害的一定是女性。同居是性自由的产物,特别是对于女性,更容易产生伤害性的后果。
反对同居行为的人认为一些人只愿享受两性生活的乐趣,不愿承担婚姻与家庭带来的义务。因此采取独身不独性。对于一个人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一直不婚会使孤独空虚感增强,若最终还想结婚,容易失去良机,这对于女性尤甚。
有的人把同居比作是先尝后买的婚姻,可是如果总能尝到免费的午餐,为什么还要再花钱买呢。就像在市场购物,尝遍鲜味而不买也是大有人在。也许人们的初衷是想买个最好的,但是尝得太多,反而品不出味道了。
婚前同居也称试婚,男女双方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共同生活,们都准备着试婚失败而各奔东西。在这样一种消极心态下,很难积极主动地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这样在他们的心中,就打下了这样的烙印:婚姻生活也会是如此艰难,整天面对做不完的家务
反对同居行为的人认为:有的人,假借爱情高于一切而蔑视法律,实则是缺乏勇气向社会宣言对爱人承担责任。据美国鲁特加斯大学全国婚姻研究计划组近期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结婚前同居的夫妇,比结婚后才在一起生活的,更容易以离婚收场。该大学生在过去几十年进行的研究发现,婚前同居与离婚有着微妙的关系。研究人员认为,部分原因是婚前同居者较偏离于传统的婚姻习俗,对婚姻的制约也较少做出承诺。另外,这份报告的作者更怀疑,婚前一起生活会逐渐蚕食人们对婚姻制度的责任和信心,使人们走向不利于建立长久忠诚关系的趋势。美国全国卫生统计中心也发表报告,指出百分之二十七的婚前同居的女性,会在婚后五年内离婚。
同居后的男女有时并不像夫妻那样,共同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而是采取“各自为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在经济上,两个人各花各的钱,常常都有自己的“小金库”,以备将来。在家庭建设上,比如购房、买车和家用电器等大件商品时,因为考虑未来的不稳定性,或见仁见智,或放弃购买计划,或虎视眈眈,一有风吹草动就先下手为强;在家庭矛盾上,因为有更多的担心和压力,采取回避、视而不见、忍受等态度,使自己的需要长期处于不满足状态,特别是女性,总是害怕失去对方,宁愿把眼泪咽到肚子里。不能正视问题,就更谈不上解决问题了,所以同居的矛盾一旦爆发,常常就是难以弥合,而以分手告终。
性爱伴随着怀孕的危险。同居者一旦有了孩子,不是勉强成婚就是被迫堕胎,前者导致不宜婚姻和计划外生育,后者使女方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损伤与压力。女性失贞或堕胎后在择偶和婚姻中的身价会被大大贬低,也容易引起自身的种种心理问题。根据一项全国男女性生活快感的调查报告显示,影响性快感的第一因素是害怕怀孕,这一点特别对女性影响更大。而非婚同居者,不享有计划生育指标,也无法为其子女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比如上户口、上学等问题。这样就给同居男女更大的怀孕恐惧,由此影响到他们的性生活质量。
一些研究妇女问题的人士对同居感到忧虑,认为未婚同居总的说来对妇女是弊大于利。从我们妇女热线接到来话者讲述的问题显示,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同居不利后果,她们常常是以牺牲自己的婚姻幸福和身心健康为代价。
同居生活方式在西方的出现和流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背景,与当地的国情文化息息相关。而在我国,文化背景和伦理道德观都有所不同,现阶段对待非婚同居,社会还缺乏足够的适宜环境,所以同居者必须有足够的心理和物质准备来正视现实。
在新世纪,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是淡化、消亡还是改革、提高?婚姻的性质是爱情还是合作?法律对爱情的权力是增强还是减弱?家庭关系是紧密还是松散?而人类的两性关系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同居與結婚
同居與結婚都是两性关系的生存态。同居與結婚在法律上最大区别就是结婚证书。
有爱情的同居不结婚也是幸福的。没有爱情的婚姻,结了婚也不幸福。恩格斯说:“结婚的完全自由,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与由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的消灭,把那在今日对选择配偶尚有巨大影响的一切经济旨趣除去以后,才能达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动机存在。” 8(恩格斯:《家族、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p.86)他还指出:“如果道德的婚姻只是根据爱情的婚姻,那么唯有恋爱继续存在的婚姻,才是这种婚姻。……要是感情已经完全消失或由新的热烈的恋爱把它排挤的话,那么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福了。” 9(恩格斯:《家族、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p.87)
為何一對男女會選擇同居而不是結婚?除了少數特殊因素之外,這正正是因為同居沒那麼多正式的限制和責任,所以比結婚「輕鬆」,要分手時也較方便。然而這表示同居主要是吸引那些不願意有太大委身的男女,這種心態也產生不少後果。
1) 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分手。
2) 同居的男女通常不會為對方擔負起經濟的責任,他們也不會把各自的資源匯合在一起使用。
3) 因為同居的男女對關係的穩定性和長期性不確定,所以感到任何投資在關係中的努力都要冒較大風險.由於結了婚的夫妻預期有長遠的關係,他們的功能可以專門化,一方培養某方面技能,另一方發展另一些才能,互相配合及補足。而同居的男女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全,每樣事都要親力親為。因此一般而言,同居的男女所生產的比結婚的夫妻少。
4) 同居的男女各自的父母和親屬也感到難以投入精神和心力去支持他們的關係,例如若父母太疼愛孩子的同居者的兒女,那很易受傷害,所以實屬不智。
5) 同居的關係在困難時期也不能提供很強的支援,因為那對男女通常期望對方「自己攪掂」。若你對同居者有太高期望,會產生很大壓力,可能會直接危害關係.
6) 同居的關係也不是教
关于同居与结婚的比较,关启文的研究结果:
1) 同居的男女比結婚的夫妻更易因口角而動手:前者有16%,後者只有8%.(以調查之前一年內計算。) 論到較嚴重的「擊打和擲物」的機會,前者是後者的3倍。若嚴格地剔除教育、種族、年齡和性別的可能影響,有暴力性爭執的機會,在同居者中仍是夫妻的1.8倍。
2) 出現暴力事件的機會:同居是結婚的2倍。似乎對關係的委身可減少暴力。
3) 差不多所有同居男女都希望雙方的關係是忠貞的,然而同居男女比夫妻更易偷情。Renata Forste與Koray Tanfer在National Survey of Women中發現,有第二位性伴侶的女性的比例在以下情況分別是:已結婚:4%;在同居:20%;在拍拖:18%.可見只有結婚能真正促進忠貞的關係(而這亦是同居男女和戀人的期望) ,同居只和拍拖差不多。
4) 在有孩子的家庭中,同居男女的平均財富最少(與單親母親家庭差不多) ,完整的雙親家庭最富有,而排第二位的單親父親家庭與此也有一段距離.
5) 同居男女的心理健康比結婚的夫妻差,例如前者較多說他們感到沮喪和對生命不滿意。似乎同居關係的不穩定性對人的精神有所拖累 .根據社會學家Susan Brown,有孩子並與人同居的婦女,特別會因憂慮關係破裂而感到困擾.她也進一步分析,指出同居男女的心理困擾不是起因於同居前的因素,而很可能是同居的關係所產生的焦慮所致。
6) 同居後結婚的夫妻比直接結婚的有更大機會離婚。
婚姻的价值只能在婚姻中才能得到实现,如同运动的好处只能在运动中获得一样。婚姻包括情爱,但远不止是情爱,稳定、安全、经济互补、互相之间以及对子女的责任感、共渡难关的最有力的支持、面对问题时互相沟通的真正动力和能力养成等等,都是健康的婚姻才具有的价值。西方有的学者把婚姻视做一场长期的“谈判”,而我更愿意将其视为“建设”———两个人持续终身的建设。
同居则完全不同,因为事先留好了“后门”,进入时就有意无意地保留;而一旦遇到问题,再没有比“逃跑”更自然的解决方式了,这比“谈判”、“建设”容易多了。美国有一个全国性调查:发现只有9%的同居者打算结婚,并且同居关系平均只能维持9个月。还必须指出,同居失败后,女方心理和生理上所付出的代价,通常远超过男方。
同居关系的破裂,对当事人最大的打击来自于无法忍受对方的“不忠”或“背叛”,其在一对一的男女关系中,所引起的紧张其实都是相同的,可是婚姻事件因为有法律当后盾,双方可以进一步谈判磋商,有一个缓冲的余地,可是同居关系却是直接进入摊牌阶段,当对方坚持:“没有什么好谈了!”他就是要分手,十辆大卡车也拦不住,什么“一夜夫妻百日恩”顿眼化云烟,自觉遭遗弃的一方怎能平抚心中的愤懑不平呢?
同居和结婚之间,所差的并不只是薄薄的结婚证书,而是更多的承诺、责任和无止尽的期望及要求。
因爱情而同居,而爱情,作为一种很浓烈的情感,给人以梦境般的美妙。常表现得激荡澎湃,飘勿不定,它有时是反理笥的,反逻辑的,许多时候连当事人自己都难以把握。但是婚姻却是要求稳定的,它所遵循的是一种理性的原则,它所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等一些有形和无形的东西,这些是不可随着感情一风吹散的。用固定的婚姻框住活跃的爱情冲突与矛盾就不可避免。当爱情与婚姻之间成为不可调解的矛盾时,同居成为寻梦者走向天堂之路。
同居的法律思考
自然的生命和社会的法则始终是有冲突的,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男女关系的每一次进化的成果,都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将它固定下来。而每一次制度的进化,又都必须靠生命的冲动将旧的制度和法律的硬壳冲破。法律的变革源自于事实的变化。当今社会,许多人已不再给婚姻和家庭这两个概念画等号。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1968年法国只有百分之三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1998年,不登记结婚的夫妇就接近200万对,相当于每五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登记结婚。同居者的结合是无政府的,他们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一直是“你不理睬法律,法律也不会理睬你”。
20世纪初,美国法官,本B-林赛在一本与人合著的名为《伴侣婚姻》的书中,提出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即试婚制度。他认为,青年可以采取这样的试婚制度。其一,他们暂时不希望有孩子,因而他们应该掌握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且妻子没有怀孕,那么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补偿费。他确信,如果这种制度得到法律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人到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中,这种关系包括共同的生活。但是,林赛当时的提法,没有得到人们的响应,他本人也为此被免了职。然而,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蔓延到东欧许多国家,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人们既尝到了它的甜头,也领略了由此带来的困扰与忧虑。
1999年10月9日,法国国民议会审议了“公民互助条约”(Pacte Civil olidarite,简称Pacs)的提案,根据这个条约,任何一对成年伴侣(一男一女,两男或两女)都可以签订“公民互助条约”结合在一起,组成家庭,就像领结婚证一样。不过这个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跟婚姻有差别,如“互助”的伴侣没有对于配偶的义务,无须合计收入共同纳税,不得享受住房补贴、继承对方遗产要多交纳税收等。这意味着婚姻之外新的结合方式,对异性恋和同性恋一样适用。连续几个月来,法国媒体一直在激烈争论这个问题。人们认为这个新方式提出了三大革命特色:一是司法上不区分异性恋和同性恋,平等精神发扬光大;二是人们可以放弃传统婚姻方式,自由选择增多;三是结合建立在互助基础上,性关系不再是想当然的必然条件。不管提案最后是否通过,“Pacs”已经成为法国民众熟悉的词汇,“新结合方式”这一说法自然而然进人舆论的中心。“公民互助条约”的诞生说明了法律正在被促使去理睬同性恋者和同居者。法国总理若斯潘赞同这一趋势,他说:“这不是低一级的婚姻,也不是从传统婚姻取掉点儿内容就叫创新,更不是应付同性恋者,这是承认和面对人类境遇中非常具体的,有时甚至非常痛苦的现实问题。”
据《台湾明报个人新闻网》报道:法國政府允許國民以另一種形式合法同居時法國情侶.10
一對情侶以一身簡便甚至有點邋遢的打扮出現在法庭,準備簽署「公民結合協約」。手續費時只有短短幾分鐘。法庭職員快速翻閱兩人的檔案資料,確定兩人均未婚,也未與別人締結此一協約,便在兩人的協議書上蓋章,然後閤起檔案。兩人以狐疑的口氣問說:「就這麼簡單嗎?」。確實如此。
法國政府最初推出這項辦法,主要對象是同性戀者,讓「同志」們享有並負起婚姻的部分權利與義務,推出之初並非一帆風順,在法國國會引起爭辯的激烈程度是一九五八年法國修憲至今所僅見。諷刺的是,在正式實施之後四個月內,這項新法令逐漸受到廣泛認同。法國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迄今已有一萬四千對同居者申請簽署「公民結合協約」,其中有為數不少的年輕異性戀者。
雖然同性戀和異性戀者紛紛搭乘便車,對同性戀者來說,「公民結合協約」簡直就是結婚證書。異性戀者則往往把它視為正式結婚前的一道考驗,有時候根本不會通知父母。
前几年,美国有一件案子。一个护士和一个医科大学的学生同居了七八年。护士小姐用自己的工资维持两个人的同居生活费,男朋友得以全身心投入学习。等小伙子毕业,赚大钱了,可是却与护士小姐拜拜了。护士小姐咽不下这口气,打官司,要求小伙子给她一笔钱,但按法律规定,小伙子与女朋友分手,没有责任要给她经济上的补偿。一个简单的案子,闹得沸沸扬扬。可是法律上开始讨论,同居也要负责任。美国各个州开始探讨Commonlaw(习惯法)婚姻方式。要求同居两年后,双方彼此自然形成婚姻的责任,也即事实婚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提出应立法规范准婚姻关系。
杨立新认为,立法应关注这些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男女非婚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化,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有这种愿望和选择的大有人在,即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不合法,他们也还是甘愿冒违法之嫌,继续着这样的同居关系。这说明任何社会现象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只要不是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法律就不应漠视或是取缔。
其次,事实上,即使立法对这种社会现象不予以规制,这种现象也还是要继续存在并发展的。在极“左”的时期,对于男女不登记而同居者,被称为非法同居,严重的要依法制裁。可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杜绝“非法同居”现象,尤其是在法制意识淡漠的偏远农村,交通不便,再加上个别官员的官僚主义,很多人仍是不登记而“结婚”,这也说明:一方面要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应当对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进行检讨,是不是存在尚待改进的地方。
再次,既然是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想不发生也不行。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便是现代社会的青年男女不愿意生育,仍然不可避免地涉及这个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会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涉及到其地位问题、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原文链接: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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