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难道因夫妻而产生的配偶权就如同财产权?具有对世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要是这样,谁还敢结婚?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很容易找“第三者”提出赔偿,他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
结束语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况且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拿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妻子不能起诉第三者也许让一部分有些伤心,但法律要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益,婚姻法修订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才没有头脑冲动地规定配偶权。这是理性立法的体现,从这点看,这也许是法制的一种进步。
参考书目:
[1]《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2000年5月27日。
[2]此案的详情,详见2000年4月3日的《法制文萃报》。
[3]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第291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4]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第274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5]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第287页。第259页。第20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6]《谁该来干涉婚外性关系》,新民周刊:2001年5月03日。
[7]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第199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版。
[8]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260~269页。
[9]参见戴炎辉、戴东雄:《中国亲属法》,三民书局,1996年2月修订版第6版,第122—125页。
[10]《人民日报 .华东新闻》,2000年08月11日第二版。
[11]马强,《配偶权研究》,《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
[12]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检察日报,2001年5月2日
[13] 参见(台湾)林秀雄著:《家族法论集(二)》,第128页,汉与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
[14]参见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第463-465页,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
[15]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15页。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张绍明 唐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