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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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0:42 |
农村,封建家长制式的治家方法还普遍存在。在一些人眼里,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有生杀予夺大权,打骂体罚被看成是天径地义的事,致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严重侵犯了妇女和子女的人身权利。近年来,西方腐朽思想与封建道德相结合又使这种家庭侵权行为更呈畸形,性虐待、羞辱妻子、弑父杀子、虐待和残杀非婚生子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有的家长逼迫幼小孩童辍学经商或流浪街头乞讨,或卖艺卖身,成为摇钱树。随着道德滑坡,遗弃、虐待和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法律应一改家庭纠纷“不告不理”的陈规,对发生在家庭中的违法或犯罪现像规定多渠道的受案程序和严厉的制裁措施。还有一点需要提及的,目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探视权往往不能实现,这也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法律对此不能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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