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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子关系的断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2:39

:同注[1],142页。

  [25]:同注[1],144-145页。

  [26]:同上页注[1],143页。

  [27]:同上页注[1],147页。

  [28]:同上页注[1],149页。

  [29]:许多思想家也指出,利他主义同情心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最早指出这一点的可能是孔子,即所谓的爱有等差,其后孟子发挥了这一点,强调推恩。在西方圣经里就强调要首先爱你的邻人。亚当斯密和休谟都分别论证了这一点。

  [30]:刘星,《中国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97页。

  [31]:互利虽然是最高价值但并非固在的,在许多情况下它不能达到。但是一旦某种情况下它能达到,即是优先的选择。另外,互利不同于自愿,互利偏向于实质正义。

  [32]:特别是,如果一方在社会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另一方的恶劣行为还将影响其声誉。最后使他不得不承担某些责任。

  [33]:或许有人会认为,只有在这些情况出现后亲子关系破裂才是情有可原的,,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例:儿子与父不睦,更改姓氏,使其父大怒,其父要求与其断绝父子关系,剥夺其财产继承权。法官认为,因这种小事而断绝关系不合理。其实每个人所珍视的东西不一样,对于痛苦的感受度也不一样。某些人可能视名誉重于生命,也有某些人视姓氏为传承,这都是无可指摘的。人们可以有自己的取向,但是以自己的取向判断和要求他人并非正当。当然可以取一般观念来判断,但是很多情况下如何判断一般观念本身就是个问题,而且对少数人的利益有践踏的嫌疑。只有在不损害少数人利益就有明显而重大的损害时,不顾及少数群体的保护才可能具有正当性。

  [34]: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376页。

  [36]:同注[2],377页。

  [37]: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210页。

  [38]:同注[4],210页。

  [39]: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之五“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随想。

  [40]:转引自 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比较法研究》,2002……4.1~21. [41]:同注[1]. [42]:同注[1].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 《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一卷、第 4卷。

  [3]:刘平,《论法起源的论证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0年第4期。

  [4]:徐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马骏驹、刘卉,法学评论2002-1期。

  [6]: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7]:曾凡跃:《法哲学视野中的人的思考》,现代法学2002-6期。

  [8]:《从文艺复兴到19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9]: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0]:《法与人性中的利己、利他主义》,邢继洪,法律科学,2001年6期。

  [11]:《论人性》(On Human Nature)[美]爱德华????O?威尔逊著,方展画、周丹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20世纪心理学通览第二辑书目。

  [12]:刘星:《中国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3]: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之五“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随想。

  [17]: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比较法研究,200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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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论亲子关系的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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