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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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3:04 |
件,即只有在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而且其是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债权人时,才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下述情况可作为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理由:
(1)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经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宣告解除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应宣告解除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①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连续分居一年以上的;②夫妻一方受他方的虐待、遗弃的;③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④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⑤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助,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⑥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⑦有其他重大是由的。
5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说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完全遵循民法上有关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而是更多地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公平原则。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法院在判决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现有财产状况、经济能力、经济负担以及过去对家庭所作的贡献等等。
法院判决时是否应考虑婚姻当事人的过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分割财产时不应该考虑过错。从理论上说,财产共有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共有人的这项权利不能因为与它无直接关系的原因而丧失,不能把因其他过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共有财产的分割混淆起来。从实践中看,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考虑过错因素是当代世界各国婚姻法发展的一个趋势。何况我国婚姻法第46条已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说过去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考虑过错是因为婚姻法对离婚过错没有规定救济制度,不考虑过错对无过错方不公平的话,那么现在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这一问题,而不必再将二者混合起来考虑。
注释:
「1」袁敏殊:《夫妻财产制探究》,载于《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第29页。
「2」参见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页。
「3」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
「4」参见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141页。
「5」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既包括夫妻双方依法定适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包括夫妻双方依约定适用的其他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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