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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3:24

义务。配偶权中的大部分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

  四、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六种因素,但是具体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问题。笔者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笔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二)侵权情况

  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三)、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四)经济因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也要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注释:

  〔1〕转引自马强:《试论配偶权》,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2〕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92页。

  〔3〕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4〕唐德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说明》第一部分,载于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5〕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6页。

  〔6〕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7〕颜洪、胡怀葆:《简评离婚救济制度》,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8〕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15页。

  〔9〕周 旋:《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10〕转引自周旋:《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11〕李 云:《“网络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12〕兰 平、马世玉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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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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