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权之丧失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3:40 |
人得就自身之继承地位直接继承被继承人之财产。
再次,代表权说与现代民法之立法价值取向相悖。当采代表权说,被代位人因不当行为而致丧失继承权本无疑义,然代位人并无过错亦承担同样之后果。于此,显与民法之责任自负原则相矛盾。
复次,当采代表权说,于实务上亦遇诸多尴尬。分述如下:
父母已经死亡的(外)孙子女,对其(外)祖父母实施《继承法》第六条之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之后,因为其不是继承人不会被剥夺继承权,而因其父母没有行使第七条之行为享有继承权,故其(外)孙子女仍可以代位行使继承权。此实难以表彰法律之公平原则!
(外)孙子女因为其父母实施了《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杀害其父母时,只丧失了其对父母的继承权并不丧失其对(外)祖父母的继承权。这样必然不利于对家庭稳定和团结环境的创造,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后死亡,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要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必然会引起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的不满,也有背于被继承人的遗愿,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实现,进而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书目:
1 林秀雄《家族法论文集(一)》 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2 林秀雄《家族法论文集(二)》 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3 林秀雄《家族法论文集(三)》 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4 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 东大图书公司。
5 林菊枝《亲属法专题研究》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6 魏振瀛《民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7 彭万林《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 高铭暄《刑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9 张文显《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10 孙国华《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 柳经纬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
12 郭明瑞、房绍坤 《继承法》法律出版社。
13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4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注释:
[1] 见 彭万林《民法学》P65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见 魏振瀛《民法》P592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3] 同上书 P609。
[4] 见 魏振瀛《民法》P592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5] 见《现代汉语词典》P1146 商务印书馆。
[6] 见 高铭暄《刑法学》P145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7] 见《现代汉语词典》P1003 & P1103 商务印书馆。
[8] 见 彭万林《民法学》P657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P29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魏振瀛《民法》P592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9] 见 彭万林《民法学》P657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魏振瀛《民法》P592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柳经纬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P385 厦门大学出版社。
[10] 见 魏振瀛《民法》P592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P29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1] 见 孙国华《法理学》P69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 见 张文显《法理学》P317 法律出版社。
[13]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 第14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4] 见 魏振瀛《民法》P593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5] “台湾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权丧失之事由):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16] 见 魏振瀛《民法》P613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7] 同上书 P610。
[18] 见 魏振瀛《民法》P611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 见 林秀雄《 家族法论文集(一)(二)(三) 》 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20] 见 郭明瑞、房绍坤 《继承法》法律出版社 P119。
[21] 见 郭明瑞、房绍坤 《继承法》法律出版社 P119。
[22] 见 林秀雄《 家族法论文集(一)(二)(三) 》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23] 见 郭明瑞、房绍坤 《继承法》法律出版社 P118。
上一页 [1] [2] 原文链接:论继承权之丧失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是否侵权
下一篇文章: 论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