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三者介入”侵害婚姻家庭的取证与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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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5:45 |
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对这一规定,有人认为只要是未经同意拍下隐私照片,录下隐私录像被他人看到就侵犯了名誉权,甚至是隐私权,属于不合法行为。但是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主要应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中伤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恶意散播他人的隐私信息行为。如果当事人在自己家拍录下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行为的照片或录像,并且秘而不宣,只作为出庭时的证据,这种情况不应认为是对名誉权的侵犯。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首先要看是否有隐私权,相关的信息或情报是否构成隐私。著名法学家巫昌祯在一次《婚姻法》讨论中提到,长期的婚外性行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许多证据甚至就摆在面前,比如情书、字条、照片、悔过书等等。实践中,对公然姘居或情节恶劣的通奸行为,举证并不是十分困难,书证、物证、加害者的承认、知情人的证言,都是受害者可以用来举证的手段。既然刑法规定了对破坏军婚的通奸、姘居犯罪的处罚,举证就是完全可能的。通常在办案中,婚姻案件的取证是比较困难的,为了防患于未然,一些大城市有先知先觉的女性已着手进行婚内调查,她们委托律师经过调查得到丈夫的存款证明、股权证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以此做到心中有底,上法庭不慌。一些有钱的当事人委托“捉奸公司”跟踪,拍摄,以期取得证据。为此,我国《民法》、《刑法》中均有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对他人非法跟踪、非法拍摄等,否则,被调查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调查公司还须承担法律担任。而请律师调查也只能在夫妻因离婚进入诉讼程序后才能进行。因此,在婚前请律师调查,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在婚姻家庭中可能遇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当事人要采取合法的形式取证、举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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