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理论研究 >> 正文

对刑事证明标准理论的反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6:32

方面,其一,应当是一种能够对现实充分说明作用的理论;其二,应当是一种能够对现实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以下分别说明。

  (一)符合科学与常识(社会理性)的刑事证明标准

  如果我们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是科学的,那么,首先应当具有合理解释现实的功能。因此,现实中人们究竟如何处理刑事证明标准的问题,就是我们必须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那么,在诉讼实践中人们依据什么来处理刑事证明标准问题呢?主要有两个依据,即科学与常识。[12]例如,关于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原因等事实问题,在案件已经发生以后,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当然不可能以该认识是否符合(已成为历史的)“案件事实”,作为判断其真实与否的根据,而需要根据法医学鉴定的结果作为判断的根据。又如,关于案发现场所收集到的血液或其他体液是否系被告人所遗留,两者是否同一,我们可以依据DNA鉴定技术及其结果,法律并无自己的判断标准。同理,某座桥梁垮塌的原因究竟是设计不当的问题还是使用的劣质材料问题,抑或是施工违规的问题,法律是不可能有其独特的判断标准的,而应当依据科学鉴定来作判断。

  另一方面,有的问题不能或不便由科学提供依据时,人们往往需要依据常识作出判断。例如,在没有其他可资依据时,面对两个不同证人的不同证词时,人们往往以证人与本案或是案件当事人等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证人在以往的经历中所表现的诚信度自己的证词前后有无矛盾等,作为判断其证词真假的根据。而这些之所以成为判断真假的根据,实际上就是因为常识。常识告诉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往往不如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后者一般说来更可信;[13]一个诚信度可疑之人的证词,一般说来不如尚无诚信问题之人的证词更可靠…

  显然,主张认识之真实在于“符合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说”,强调法律所认可的真实与众不同的“法律真实说”,对上述事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科学理论应当能够对此予以合理解释。我以为,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科学理论应当肯定:社会理性(即科学与常识)认可的真实,就应是法律所认可之真实。法律所认可之真实认识,既不是虚无缥缈的“符合案件事实”的认识,也不是古怪到可以不符合科学与常识的认识。[14]只有如此,我们的理论才能对现实作出合理解释。

  (二)可予以程序控制的刑事证明

  当然,作为一种科学的法学理论,不仅需要具备对现实的合理解释能力,而且应当对现实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就此而言,关于刑事证明的实践,因为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故急需理论的指导。关于刑事证明的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刑事证明的肯定或否定的任意性问题。就这个方面的问题来说,法学界的任务,就在于确定解决的途径均在于程序。以下予以说明。

  对刑事证明的肯定或否定的任意性问题,是我国以往的刑事证明标准理论试图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并未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事实确实如同我所说的那样,判断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真假的根据在于科学与常识,而不是所谓的“法律真实”或“客观真实”,那么,我以为,试图通过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性问题的解决,以控制对刑事证明的肯定或否定的任意性,将注定会以失败告终。在科学与常识并非绝对固定——不仅其自身不断发生着变化,而且,更重要的是,每种具体的科学原理及技术、常识在不同案件中的运用,其意义也不可能是固定——的前提下,我们对刑事证明的肯定或否定的任意性问题的解决,就决不能指望法律对何为真实予以具体规定的方式。当然,肯定判断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真假的根据在于科学与常识,而不是所谓的“法律真实”或“客观真实”,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解决刑事证明的任意性问题无所作为。对此,认识并借鉴其他国家解决刑事证明的任意性问题的方法,即通过程序来控制刑事证明的任意性,是有意义的。这种通过程序来控制刑事证明的任意性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英美法系国家的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方法。

  为了使“内心确信”与“超越合理怀疑”这种只是“相信程度上的要求”对相关主体有相应的约束力,防止其借此任意妄断,不同的国家在诉讼法律中均采取了相应的程序制约措施。例如,规定“超越合理怀疑”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通过制定严密的证据规则,以尽可能防止、避免相关主体任意妄断。如规定传闻证据规则,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可疑的证据不能进入法庭;为使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得到充分揭示,则规定了严密、繁琐的法庭调查程序以及法庭质证规则。另外,还通过法官的精英化、对陪审员的复杂挑选程序等程序设计,以尽可能地使判断案件的人既公正,且具有辨别真假、是非的能力,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不至于任意妄断。而规定“内心确信”的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其他的程序设计方法,如对相关主体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根据等,作出严格规定,对相关主体的内心确信予以约束,以防止、避免其任意妄为。例如,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只能以“提交庭审辩论并经各方当事人自由争论的材料”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而不得以仅有其个人了解的事实为依据,或者不得以并未向对方当事人通知、交阅的文件为依据。正因为如此,法官不得以按照庭长的要求由警察局长在评议过程中提供的未经对席辩论的情况为依据来做出裁判决定……法庭的判决,虽然是由庭长口头宣读,但仍将写成文字,并且说明判决的理由,法官应当在判决中对其内心确信作出表述,用诉讼案卷与庭审辩论中向其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来证明其内心确信是正确的。没有说明理由的裁判决定(判决),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裁判决定,或者包含有相互矛盾之理由的裁判决定,均将受到最高法院的审查。法庭的判决不得仅仅限于照抄规定什么是犯罪的法律条文,而对得到认定的、证明应当适用这些条文的任何犯罪事实不做具体说明。判决不得使用事先已经印制好的现成格式。法庭对判决所做的理由说明应当与决定的每一事由相一致,并且与每一受到追诉的被告人的情形相一致。判决应当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与陈述作出回答。判决不得包含相互矛盾的内容。[15]

  对我国来说,以往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被称为“客观真实”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产生有效控制刑事证明的任意性的作用。但我们决不能据此而像某些持“法律真实说”的学者那样,以为只要将刑事证明标准改为“超越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将刑事证明标准由“客观真实”改为“法律真实”,问题就可解决。[16]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超越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并无区别:都是关于主观信念的一种要求而已。因此,改变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的名称,无助于真正解决刑事证明的任意性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相关诉讼程序的设计及其有效性。因此,我们所要关心的、所能努力的,是研究应当借鉴何种具体的诉讼程序设计,以便有效控制、解决刑事证明的任意性问题,以实现通过程序控制刑事证明的任意性之目的。

  当然,对刑事证明的实践而言,不仅面临着前述之“任意性”问题,而且还需要解决“正当性”问题。如果说刑事证明作为控诉方的一种活动,不论这种证明是否遇到了来自辩护方或其他方面的质疑,裁判者对这种证明的肯定或否定的“正当性”依据,显然并不能完全与其解决“确定性”的依据同一。就此而言,刑事证据规则中的人权保护或权利保护的内容,是解决“正当性”的问题重要依据。但应当认识到,刑事证据规则中的人权保护等价值,固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因而能够为否定刑事证明提供“正当性”的根据,却并不能为肯定刑事证明提供“正当性”的根据。刑事证明的“正当性”及其依据问题,同样可以并需要归结为诉讼程序的问题。鉴于这已非本文主题,对此暂且按下不表,容待另行撰文论述。

  王敏远

上一页  [1] [2] [3] [4] 

原文链接:对刑事证明标准理论的反思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