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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30

立。如前所述,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案件有严格限制,上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几类案件中有两个特点,一是案件无人起诉或不能起诉;二是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身份实施诉讼行为,以违法行为人为被告。如: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往往是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有违法行为,处分了行为人无权处分的利益,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双方本应为被告;在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中,虽然在国家受损害的同时,可能另有多数受害人存在,但如果受害人没有起诉,则按照处分权原则,检察机关不可能代其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又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实际上就是要确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都处在被告地位。因此,限制在如此范围内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一般不存在与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争议,没有反诉的条件,也很少有反诉的可能。至于被告方之间是否有争议,则是另一类的问题。所以说只要限定合理,针对检察院反诉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成立。如果被告反诉针对的是政府行政行为,那么,就应按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以特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时民事诉讼中止,检察机关并非反诉中的被告。如果在某些案件中真正出现反诉成立的情况,则按照反诉程序审理。由于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因此在检察机关败诉的情况下,被告因诉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

    注释:

    ①检察机关如果作为被告参诉则非公诉,而为一般民事诉讼。但假若以国家名义应诉,仍属于公益诉讼之列。

    参考文献:

    [1]当代法制报,2003-01-02(2)。

    [2]任允正,刘兆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 [3]谭兵。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4. [4][5][12][15]孙谦。检察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0. [6][9][10][18]孙谦。中国的检察改革[J].法学研究,2003,(6)。

    [7]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0. [8]刘树选,王雄飞。关于中西检察权本源和属性的探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4)。

    [11]张晋红,郑斌峰。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及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权之理论基础[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3)。

    [13]张智辉,谢鹏程。现代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关于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学术动态的对话[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2)。

    [14]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67. [16]陈文曲。民事公益诉讼初论[A].何文燕,陈刚,等。硕士论丛??民诉法学[C](第1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53. [17]廖中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J].诉讼法、司法制度,2003,(10)。

    [19]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89.

 何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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