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法官助理的人本管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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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35 |
险,许多法院规定法官助理可以分为科员级、副科级和正科级等不同级别,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晋升以行政级别和工作年限作为衡量标准。我们知道,司法机构行政化是法治进程中的主要障碍,我们的法官无论在工资待遇和独立审判等方面都已深受其害,所以现在,在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再走行政化的老路,应当使法官助理的考核脱离行政色彩,不再区分行政级别与工作年限,只根据个人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对法官助理进行考评,笔者建议,可以将法官助理区分为初级法官助理与高级法官助理,并最终确定法官只能从高级法官助理中选任的考核流程。初级法官助理根据上述法官助理准入标准确定,初级法官助理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优秀或工作满三年经考核通过的,可升任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没有任职时间长短,法官从高级法官助理中选任。选任的审判法官可以与高级法官助理之间按相关规定进行交流:对于担任审判法官期间年度考核定位不称职的,可降为高级法官助理;对于由审判法官降任为高级助理的,在担任高级助理期间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的,可再次升任审判法官;对于由审判法官降任为高级法官助理的,在担任高级法官助理期间连续二年考核为不称职的,降为初级助理。
结 语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在法官制度改革进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任何思考都应当围绕如何促进法官制度改革来进行,法官制度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我国必须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做法,我国法官制度应该走职业化建设的道路” ,因此,在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体现为法官职业化服务的思想和理念,建立对法官助理进行“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实行单独序列、单独考核和去行政化不仅完整体现了职业化的要求,也是“公正与效率”这一价值取向的基本内涵体现,我们有理由相信,对法官助理的日益科学、有效的管理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法官制度改革最终走向成功。[法律教育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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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张仲侠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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