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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31

。如果法官认为此人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这个人坐下;如果法官认为此人不适宜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其回避,其空出的位置由后面的候选人依次补上。

  很多美国法官都为找不到法律规定数量的陪审员而头痛。7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的增长,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些州还规定不得使用能够大大节省审判时间的“辩诉交易”,并且鼓励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于是,刑事审判中陪审员的需求日益增大。虽然一般的美国人都认为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逃避此项义务者大有人在。他们或者是怕受牵连,或者是怕耽误时间。面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惩罚手段。例如,对那些被认为是故意逃避陪审义务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罚坐”一天,还有的法官下令将其在法院“拘留”一天。

  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也有否决权。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有理否决”或“有理回避”;一种叫做“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法律对后者的次数有具体规定。例如,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20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各有10次;在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中,各有3次。 由于“无理否决”不必向法庭陈述理由,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

  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法官就要让全体陪审员宣誓将公正地审理此案,然后庭审程序开始。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他们一起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场所,每天由法警的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他们一般都不能会见亲友,也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以免社会舆论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公正裁决。但是在那些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中,陪审员往往是社会公众和新闻界关注的要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陪审员主要扮演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表辩诉意见的时候都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但是陪审员们只能听,只能看,不能提问题,也不能做笔记。

  庭审调查结束之后,法官要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提供一份指导意见。然后陪审员们被带到秘密的评议室,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评议。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得到全体一致同意。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一般只要求简单的多数。因此,在那些案情复杂而且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评议往往是非常困难和旷日持久的。如果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始终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官就要宣布将该陪审团“挂起来”,即宣布该案为“悬而未决”的“流审”,并重新组成陪审团,重新审判。然而,在社会上纳税人的舆论压力下,法官和陪审员们都不愿意承担“流审”的责任,于是就会竭尽全力在评议中达成一致意见。陪审团的评议和投票过程对外是保密的,但是对内是公开的。因此,熟悉陪审团运作情况的人士认为,除非有三人以上的小集团,否则陪审团中的少数派很难坚持自己的观点。判决宣布之后,律师可以要求法官审查陪审团的评议和表决情况,以便确定是否每个陪审员都真正同意陪审团的裁决意见。但是,只有当一名陪审员能够证明其是在他人逼迫下投的票,法律才允许律师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审判。

  一般来说,美国人多认为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审制度的运转也是基本上令人满意的。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陪审制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例如,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有人说陪审团的裁决有时是非常荒唐的;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人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等等。近几年,华盛顿特区、亚利桑纳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科罗拉多州等司法管辖区都组织各方面人员进行了面向21世纪的陪审制度现代化问题的专项研究。

  1996年,华盛顿特区的司法系统成立了一个由36名陪审员代表、律师代表和法官代表等组成的专项研究委员会。1998年2月, 该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实现陪审制度现代化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提出的陪审制度改革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陪审员挑选过程中的“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问题;其二是陪审员听审过程中的“消极角色”或“被动接受”问题。

  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认为诉辩双方律师的“无理否决权”应该废除,或者至少应该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巴特森诉肯德基州一案的裁决中肯定了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无理否决”不得以种族或性别为依据的原则,但是在挑选陪审员的实践中,律师借“无理否决权”来清除特定种族或性别的候选人的作法仍然屡见不鲜。有的委员指出,“无理否决权”与公正陪审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依据的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行为和态度,而是候选人所隶属的人类群体的行为倾向;它排除的候选人很可能是实际上非常公正的陪审员;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辩双方律师所要保留的恰恰是具有倾向性的陪审员。在废除“无理否决”的同时,法院应该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来保证“有理否决”能够把那些心存偏见的候选人都排除在陪审团之外。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还认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陪审员的积极参审意识并提高陪审员的参审工作质量。例如,陪审员应该可以在庭审调查的过程中自己记录,应该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证人提问;应该在历时长久的审判中得到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的记录和解释。此外,有人建议减少陪审员的人数,以便减少陪审团审判的费用;还有人建议改变目前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必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作法,改为简单多数同意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做出裁决的作法。

  (二)法国的陪审制度

  现在,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年过70的人可以免除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本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候选人数各地不同,巴黎为1200名;上塞纳省、塞纳圣德尼省和瓦尔德马恩省为500名;其他各省为160名至240名。 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注:参见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7页。)

  重罪法庭在每次开庭前至少15天,应该在法院院长主持下公开从本法庭的候选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一般为27名,必要时可增设若干名替补。挑选以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一个候选人在一个年度内只担任一次陪审员。所以当抽到签的人已经在本年度内担任过陪审员时,就要立即更换他人。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确定之后,就要通知入选者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参加“庭选”。如果接到通知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按时到庭,那么第一次罚款100法郎;第二次罚款200法郎;第三次罚款500 法郎并永远剥夺其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法官宣布开庭及法庭组成人员之后,便开始了审判的第一道程序:挑选陪审员。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诉双方都有权否决一定数量的候选人进入陪审团,而且都不必说明否决的理由。辩护方可以否决5名候选人;公诉方可以否决4名候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是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的主要人员,但是陪审员在经庭长许可之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提问。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查看物证,也可以记录那些其认为重要的证言。

  法国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的不同,法官与陪审员一起评议案件事实,然后就公诉方指控的具体罪名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而且要当场开箱统计票数。在表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时,合议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如果投票结果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合议庭要继续就刑罚问题进行评议和投票。在表决对被告人适用什么刑罚的问题时,合议庭只需要简单多数票赞成即可通过。如果合议庭在定罪或量刑的第一次表决时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票数,庭长可以在进一步评议的基础上组织第二次乃至第三次投票,直至能够做出判决为止。

  与美国的陪审制度相比,法国的陪审制度具有程序比较简单和效率比较高的特点。但是,由于陪审团与法官共同负责庭审、一起进行评议,所以陪审团在庭审调查和评议过程中缺乏独立性,比较容易受法官的影响乃至操纵。诚然,法律规定合议庭在做出有罪判决时必须至少有8 票同意,而法官在12人组成的合议庭中只占四分之一,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几乎总是能够说服足够数量的陪审员站在他们这边。

  综上所述,当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模式,一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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