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痛快地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多数陪审员未能发挥实际作用的原因之一,就是陪审员的职权不够明确。
6.人民陪审员的补助问题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人民陪审员所属的单位应该大力支持陪审员的工作,一直强调人民陪审员应该加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贡献的意识,但是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这些作法很难发挥效力。另外,一些法院确实有经费困难,很难及时按规定给陪审员发放那本来就是标准很低的补助。
(三)我国应否保留陪审制度
面对我国陪审制度的这种现状,有人提出了干脆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尽管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令人无法满意,但是我们在决定陪审制度的废留时应客观地分析其功能,认真地权衡利弊。毋庸讳言,陪审制度本身也确有一些缺点。例如,陪审员参与审判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审判的时间,会增加法官主持审判的难度,会提高审判的成本,等等。但是陪审制度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情况下尤其如此。笔者认为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在此,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定,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2.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分别熟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他们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更广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可以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一言以蔽之,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
3.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4.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抑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
5.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
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法官在来自各行各业而且多为素不相识的陪审员参与下进行审判,自然就会在面对诱惑时三思而后行,就会谨慎地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6.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诚然,组织公民学习法律是普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其毕竟比较抽象和枯燥,而亲自做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裨益的。
(四)关于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设想
如上所述,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社会情况,权衡利弊,我们应该坚持陪审制度。但是,我国现存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缺陷,我们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下面,笔者就将自己的一些改革设想呈奉读者,以为引玉之砖。
1.关于适用陪审员审判的案件范围
笔者认为,我们目前还应该把陪审制度限定在一审案件的范围之内,而且绝非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审判。在开始采用新的陪审制度的时候,我们可以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少数案件做为试点,然后逐渐扩大适用的范围。以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应该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无论在目前还是在将来,我们在审判中采用陪审制的原则都应该是宁少勿滥。换言之,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一般都应该是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
2.关于陪审员的选任
笔者认为,首先,法院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每年度从当地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中挑选一定数量的人担任候选陪审员,制成名单,存入法院的计算机系统。这种一般选任中的资格审查不必过于严格,入选人数可以多一些。具体人数应根据每所法院管辖地区的人口、地域和案件数量来确定,一般应在200人至1000人之间。然后, 法院再采用随机初选和当庭选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案选任。具体来说,当某个具体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时,法院应由专门人员采用随机的方式从候选陪审员名单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人,通知他们在开庭时来参加庭选。随机选出人数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一般应该在正式陪审员人数的三倍以上。然后,在开庭审判时由法官主持并且在双方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对候选人逐个进行审查性询问,并最后确定本案陪审员的人选。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律师可以享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
3.关于陪审员的任期
笔者认为陪审员任期宜短不宜长,而且最好明确规定一位陪审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个季度)只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这种作法有很多优点。首先,它扩大了陪审员人员的社会面,可以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其次,它减少了每个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时间,减少了误工时间,可以使更多的人乐于接受陪审任务;再次,它防止了长期陪审人员和“陪审专业户”的出现,而初次参与或偶尔参与审判活动的新鲜感有利于加强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最后,它加强了庭审的作用,可以避免陪审员在开庭审判之前就介入案件,也有利于避免法院的“审前定案”和“未审定案”。
4.关于陪审员的职能
诚然,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来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是不太合适的,或者说是困难很大的。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些相对的划分,例如在庭审调查中,明确规定法官负责主持和引导,陪审员负责审查证据,在评议裁决时,陪审员主要评议事实问题,法官主要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等。另外,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我们也可以尝试让陪审员单独负责某些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陪审制度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调动公民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和如何保证公民在审判中确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上,这也正是很多法官和法律学者最关心的问题。在“经济杠杆”起主导作用的今天,还有多少人愿意耽误自己的挣钱机会和时间来担任补偿甚微的陪审员呢?笔者对此问题的态度还是比较乐观的。从近来公众对公开审判的热情来看,我相信还是有不少人愿意当陪审员的。当然,我们也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担任陪审员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另外,我们在制度上既要有对陪审员误工的合理补偿,也要有对故意不履行陪审义务的人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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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陪审制度纵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