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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33

虚假证明,使审判者真假是非难辩,导致错判误判。交叉询问中,由于证人的记忆力减弱与观察力不等,证人在激烈的质问中又难免心神不定,证言前后不一,使证言黑白难辩。再者,由于双方施展浑身解数,在法庭上坚持己见,相互攻击,愈争愈烈,愈辩愈乱,终成是非难辩,使审判者如坠云雾之中,不知真相为何。更有甚者,由于双方争议激烈,可能导致代表国家与社会利益的检察官因案件与其有直接的联系,往往走向伪造、变造证据、威胁收买证人之道路。在庭审中,双方展示的都是有利于己,不利于彼的证据,相反,对不利于己,有利于彼的证据篡改、隐瞒、甚至毁弃。争斗双方“不是像一个珠宝商,慢慢地在光线下转动钻石,使它的每一片小平面都全部显露”,而是“好比把钻石稳定于一个角度,使它单独的一面特别惹目。(注:〔美〕哈罗曼:《美国法律对话》(中译本),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4、34页。)试问,在不全、不真的证据中,何求案情之真相?再者,由于诉讼的主导权操在当事人之手,当事人双方为谋求于己的诉讼结果,很可能拖延时间,流失证据,这样,真相也是很难揭示的。(注:see,e.g.dawnie,jr.,justice denied (1972),rusentenblatt,tastice denied 93et s-eq:1971)

  从以上分析得知,鉴于当事人主义审判实务中,对抗双方的地位、机会、能力并不平等,发现真相与掩盖真相的技能有高有低,诉讼结果全凭双方当事人的技能争斗,即使再公正的程序,也不一定能产生事实之真相,对此,美国著名诉讼法学家edmund morgan教授对此评论:“……当事人主义原理,在理论上的确显得最合理,当事人主义或许属于人类所能想到之最好的制度。但是在现代诉讼中,如认为当事人主义具有发现真相之功能,则未免不甚切合实际……”(注:参见morgan,some of droblems of proof undertheanglo-american system of litig-ation 34(1965))

  其次,在保障人权功能方面。与发现真相功能相比,当事人主义提倡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则显得较为实际,但是,不是说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主义的保障人权功能做得如同其所标榜的那样,在英美等国,司法实践中践踏人权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的。这主要是因为在诉讼关系中被告方无法真正地与控方-检察官平等所导致的。美国刑事诉讼构造基于对抗两者展开激烈争论辩出真相之故,自然而然,迫使检察官方在诉讼进程中担任一方当事人之角色,并且,诉讼之成败直接影响其工作成绩,检察官对于诉讼结果则存有利害关系。因此,对检察官要求其保持客观性则难免有困难。美国检察官在法庭内外时,常无视法律之限制,猛干、蛮干,而做出不正当的行为,甚至伪造,变造证据亦在所不辞,至于以践踏被告人权为代价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是较为常见的。同时,美国的检察官有权决定应否使用审判方法来处理案件,即对诉讼享有处分权限,此种权限,不但在公判前,即使在公判中,亦可行使,由此可以推知,检察官为了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他既可以阻碍真相的发现,亦可以损害被告人权。关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德国刑诉法学家kart peters评价极为中肯,他说:“检察官不能只求有罪判决,相反,他应努力于发现真实,对在其手中之证据资料应做客观之检讨评价,在侦查有罪证据的同时,必须并侦查无罪证据……司法官员必须对客观之正义贡献其一切,不能追求自己的目的。”(注:see,wolf,“criminal tustice in germeny”,42 mich,l,kev1967)此外,由于严格地适用证据排除规则而使得许多有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因而,英美等国一度对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修改,以限制它的使用范围。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默许了对非法证据的容许性,换言之,也就容许了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的侵害人权。由此看来,虽然保障人权是当事人主义的内核,但是,为了抑制犯罪,有时候在人权保障方面也得付出代价。从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即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看来,当事人主义者所津津乐道的其模式保障人权功能也不是至上纯洁的。

  以上分析,足以使我们认为,理想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在其所标榜的政治制度下是不可能全部实现其目的的。还是美国刑诉法学家mil-ler教授说得好:“the law in the books”与“the law in action”互相矛盾之情形,在刑事司法营运中,最为明显,(注:参阅黄东熊:《刑事诉讼法研究》第454页。)但是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无论何种制度均不能避免存在着某种缺陷,因而不应以有这种缺陷的存在作为评判某种制度之优劣的关键,易言之,任何一个制度的真正问题是如何防止这种缺陷被滥用,而不在于有无缺陷。笔者以为,用这句话去点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或其他审判模式,是再恰当不过的了。

  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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